关于印发《举报违规养犬行为奖励实施办法》
《举报违规养犬行为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试行)的通知

文章来源:宿州市公安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1-02-03 15:14 责任编辑:宿州市公安局

关于印发《举报违规养犬行为奖励实施办法》
《举报违规养犬行为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试行)的通知

宿公通202120

 

各分局,局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犬类管理,根据《宿州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市局研究制定了《举报违规养犬行为奖励实施办法》(试行)和《举报违规养犬行为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并通过网站、微信微博、报纸等形式组织开展宣传工作,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监督违规养犬行为的积极性。

 

 

宿州市公安局

2021122

  

举报违规养犬行为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养犬管理,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监督违规养犬行为的积极性,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公民人身安全,根据《宿州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是指举报人向公安机关(110、各派出所或者各交警中队、各特警岗点)提供违反《宿州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违规养犬线索的行为。

本办法所规定的举报人,是指向公安机关提供违规养犬线索的公民或组织,有养犬管理工作法定职责的单位和个人除外。

第三条 宿州市养犬管理工作的重点管理区是指有犬类管理工作任务15个派出所的辖区(东关所、西关所、南关所、北关所、埇桥所、三里所、三八所、城东所、东城所、人民南路所、金海所、道东所、沱河所、高新所、汴河所)

第四条 举报下列在重点管理区违反养犬管理规定的养犬行为,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由市公安局犬类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安局犬管办)给予举报人每只犬50元奖励:

(一)在禁养区内养犬的;

(二)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

(三)未办理登记、年检手续养犬的,未免疫的犬只;

(四)冒用、涂改和伪造养犬登记证养犬的;

(五)在禁遛区遛犬的;

(六)违反规定携犬进入禁止犬只进入的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七)遛犬不拴绳的;

(八)携大型犬出户的;

(九)犬只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

(十)违法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

(十一)在街面流动无照售犬的;

(十二)发现街头流浪、无主犬的;

(十三)其他涉犬事件。

第五条 举报人发现违反养犬管理规定的行为,均可通过信函、电话等方式,向公安机关举报,各分局、各派出所、各特警岗点、各交警中队应及时组织开展查处工作。

第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要为举报人保守秘密,不得向外透露举报人的情况。

第七条 举报人应当据实提供本人的姓名、联系方式。不提供本人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八条 受理举报及奖励程序:

(一)登记。各单位对举报人反映的问题应如实记录,同时将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情况登记清楚。

(二)办理。各单位接到群众举报后,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和属地管理原则,要责成相关单位在各自辖区、包保街道、路面等开展查处工作。相关责任单位应在接到举报后3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人反映的问题进行查处。

1.经查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相关责任单位应当依照《宿州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进行处理,并将查证情况反馈给举报人。同时,要将查证书面材料自查处举报工作结束之日起7 日内,报市公安局犬管办。

2.经查证事实不清或查无实据的,相关责任单位应将查证情况反馈给举报人。

(三)奖励。市公安局犬管办要根据举报查证情况出具明确奖励意见,批准后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10日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市公安局犬管办领取奖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九条 按照不重复奖励原则,对同一违规养犬行为的举报只奖励1次。

对同一违规养犬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按照公安机关接到举报的时间先后顺序确定。

第十条 公安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一)拒不受理举报或受理后不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理的;

(二)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情况的;

(三)挪用、侵吞、非法占用奖励资金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举报违规养犬行为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宿州市公安局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养犬管理,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监督违规养犬行为的积极性,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公民人身安全,确保《举报违规养犬行为奖励办法》顺利实施,根据《宿州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和《举报违规养犬行为奖励办法》,制定《举报违规养犬行为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条 奖励举报违规养犬行为的地域范围,是指在有犬类管理工作任务15个派出所的辖区(东关所、西关所、南关所、北关所、埇桥所、三里所、三八所、城东所、东城所、人民南路所、金海所、道东所、沱河所、高新所、汴河所)

第三条 举报人,是指向公安机关提供违规养犬线索的公民或组织,不含公安机关的民警辅警、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保卫人员、城管、市场监管人员、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人员、公共场所等场所安保人员及其他负有犬类管理工作职责的单位和个人。

举报人应当据实提供本人的姓名、联系方式,不提供本人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四条 举报人发现违反养犬管理规定的行为,可通过信函、电话(110报警台、辖区派出所报警电话)、网络、来访等方式,向公安机关举报。负有查处工作职责的单位应及时组织开展查处工作,同时为举报人保守秘密,不得透露举报人的信息。

第五条 举报在重点管理区域内违反养犬管理规定的养犬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由市公安局犬类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安局犬管办)给予举报人每只犬人民币50元奖励。

第六条 接到举报或组织查处的单位,务必自查处举报工作结束之日起7日内,将下列查证书面材料报市公安局犬管办开展核查、认定工作。

(一)举报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举报信、网络举报内容截图、110接警登记记录、本单位报警电话登记记录、来人来访登记录等;

(二)收容犬只的照片、调查询问笔录、批评教育视频、处罚决定书、收容中心收犬手续等相关资料;

(三)奖励审批表。

第七条 市公安局犬管办接到奖励审批表及相关材料后,要迅速组织核查,出具明确奖励意见,经局领导批准后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10日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市公安局犬管办领取奖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八条 按照不重复奖励原则,对同一违规养犬行为的举报只奖励1次。对同一违规养犬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按照公安机关接到举报的时间先后顺序确定。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无效,不予奖励:

(一)举报的违规养犬行为已于举报前被查处的;

(二)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采取不正当手段,编造违法事实,套取奖励的;

(三)以匿名方式举报,不能证实其真实身份的;

(四)其他不适宜奖励的情形。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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