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229/202206-00019 信息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宿州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05-31 发布日期: 2022-06-10 11:30
文  号: 宿政秘〔2022〕37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宿州市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宿州市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宿州市政府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2-06-10 11:30 编辑:信息公开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宿州市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政秘〔2022〕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宿州市粮食储备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5月30日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2022年5月31日    

  

宿州市粮食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粮食储备管理,保证粮食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粮食储备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粮食储备,包括市、县(区)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

市、县(区)政府储备(以下简称政府储备),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辖区内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具体包括市级政府储备、县(区)级政府储备。

企业储备包括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粮食经营企业商业库存。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是粮食加工企业依据法律法规明确的社会责任所建立的库存,依照法定程序动用。粮食经营企业商业库存是企业保持经营需要的周转库存。

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粮食储备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政府储备的管理应当按照政策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分开原则,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政府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政府储备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

未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政府储备。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储备的行政管理,对本级政府储备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依照国家和省有关储备粮管理的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本级政府储备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各县(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承储政府储备的企业,依法履行食品安全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政府储备管理的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及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对政府储备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拟订本级政府储备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县(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负责安排本级政府储备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