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229/202206-00029 信息分类: 部门和专家解读
发布机构: 宿州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06-14 发布日期: 2022-06-14 16:49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文字解读】《宿州市粮食储备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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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宿州市粮食储备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宿州市政府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2-06-14 16:49 编辑:信息公开

2022年5月31日,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宿州市粮食储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近年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作出了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2021年4月,国家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颁布实施,对《办法》修订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2021年9月,《安徽省储备粮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02号)修订实施,为我市《办法》修订工作提供了参考指导。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为扛稳粮食安全重任提供有力保障,较好完成粮食储备工作任务,有效发挥粮食储备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按照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粮食安全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对《宿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宿政办秘〔2016〕142号)进行修订完善。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一是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市委市政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决策部署,明确要求制定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管理规章,推动我市粮食储备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完善,构建更高层次、更高质量、更有力度、更可持续的粮食储备管理体系。

二是规范我市粮食储备工作的现实需要。2021年,国家和省分别对《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安徽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原《宿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多年来在规范粮食储备管理、完善粮食储备体系、推进依法治粮、保障粮食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新时代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需要进一步完善。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2022年4月,我委牵头起草《宿州市粮食储备管理办法》,5月6日,征求各县区政府和5家市直单位意见,同时在委网站发布《宿州市粮食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5月12日反馈意见收集完毕,9家单位无意见,1家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已采纳,形成《宿州市粮食储备管理办法(讨论稿)》。5月18日、19日《宿州市粮食储备管理办法(讨论稿)》分别通过市市场局公平竞争审查、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形成《宿州市粮食储备管理办法(送审稿)》。5月30日,经第10次市政府政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5月31日《办法》正式印发实施。

四、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内容分3个部分、8个章节,共43条。

第一部分为第一章【总则】部分。明确了粮食储备管理的依据、原则、储备范围,指出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的责任。

第二部分是《办法》的主体内容,为第二章至第七章。第二章【政府储备的计划】提出政府粮食储备的原则,政府储备的收购、销售计划和轮换出库等内容;第三章【政府储备的储存】明确了政府储备承储企业的标准、条件、具体承储流程以及管理费用、轮换补贴、贷款利息的标准、拨付方式等;第四章【政府储备的动用】提出动用政府粮食储备的条件、动用流程、动用原则等内容;第五章【政府储备的监督检查】明确了政府粮食储备的监督检查范围、处理原则,提出审计部门、承储企业、农业发展银行的职责等内容;第六章【政府储备相关法律责任】明确了违反本办法的相关情形、行政处罚原则等内容;第七章【企业储备】强调了政策引导、压实企业的社会责任,鼓励粮食企业建立合理商业库存。

第三部分为第八章【附则】部分,明确了施行时间,原《办法》同时废止。

五、创新举措

一是适当增加调整范围。将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粮食经营企业商业库存,以及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自主储粮,纳入调整范围。

二是完善相关兜底条款。对国家机关、有关企业的工作人员违反《办法》的责任,以及对涉及治安管理处罚、刑事责任追究的处理,进行了统一规定,不再一一列举所违反的条文和内容。

六、保障措施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即2022年5月31日起施行,2016年12月31日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宿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宿政办秘〔2016〕142号)同时废止。县(区)级政府储备的管理办法,可由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要求制定。

七、政策咨询

宿州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

咨询电话:3087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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