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229/202109-00020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布机构: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08-30 发布日期: 2021-09-03 16:20
文  号: 宿政办秘〔2021〕27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政策咨询电话: 0557-3662589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

来源:宿州市政府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1-09-03 16:20 编辑:市信息公开002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

宿政办秘〔202127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济和信息化厅 公安厅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通知》(皖市监函〔2019231号)要求,推进《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以下简称新标准实施,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一)加强电动自行车生产管理。各地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生产企业新标准的宣贯实施和推广工作,督促企业按照新标准改造升级生产线,严禁生产不符合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管理,确保产品一致性,避免不符合新标准的车辆获得CCC认证并流入市场;严查生产企业无证生产、超出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生产、不按新标准生产、不按CCC认证证书生产、假借出口名义生产违标车辆、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等行为。对于上述行为查证属实的,由认证机构依法对认证证书作出处理直至撤销认证证书,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责令停止生产并予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决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监管。各地市场监管、经济和信息化、公安部门要进一步组织对辖区内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进行摸排。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法销售不符合新标准、未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以及非法改装、拼装、篡改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加强电子商务经营者监管,督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加强对平台内电动自行车销售者身份、地址、联系方式等真实信息的核验、登记,严禁不符合新标准、未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在平台上销售。对销售违标车辆的,要依法责令停止销售,同时予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一步畅通消费者诉求渠道,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据相关职能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诉求,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加强电动自行车登记使用管理。公安部门要通过非机动车登记管理系统,规范电动自行车登记、变更、转移、注销等业务流程,严格按照规定对电动自行车进行登记上牌。对符合新、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要认真查验脚踏功能、外形尺寸、整车质量、销售发票等信息。严禁为未获得CCC认证的车辆登记上牌。要合理增设上牌点位,合理设置固定登记点和流动登记点,支持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带牌销售等便民做法,倡导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购买保险产品,确保提供优质、高效、快捷的服务。

(四)稳妥解决在用不符合新、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积极引导在用不符合新、旧标准的车辆逐步退出,对新标准实施前售出的既不符合旧标准也不符合新标准的在用电动自行车,发放临时通行标志,设置三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允许上道路通行。公安部门积极统筹全市电动自行车上牌管理工作,及时进行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的精准治理,提升电动自行车的守法骑行、文明出行,进一步提升城市管理水平。

二、工作安排

(一)宣传动员阶段(20218月)各县区、市管各园区、各相关部门要广泛宣传电动自行车新标准以及生产、销售、使用违标车辆的危害及后果,警示生产、销售企业不生产、不销售违规电动自行车,引导群众不购买、不使用违规车辆,努力营造贯彻执行电动自行车新标准的良好氛围。公安部门要结合电动自行车牌证办理,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法律法规、上牌地址、所需证件等内容,对办事群众进行上牌引导、解难答疑。公安部门要深入街道、社区、乡镇、企事业单位,开展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政策宣讲,以现场播放涉及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视频、照片等方式,宣传上牌的重要意义,引导广大群众纠正交通陋习,安全文明出行。

(二)登记发牌阶段(2021920222月)各地要大力推动电动自行车上牌工作,各级公安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牌证管理。对符合新标准、未办理登记的在用电动自行车,要常态化开展登记上牌;对符合旧标准未办理登记的在用电动自行车,要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办理登记上牌;对不符合旧标准也不符合新标准,不能办理登记上牌的在用电动自行车,于2022228日前到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临时通行标志,超期不再办理既不符合旧标准也不符合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领取临时通行标志业务。

(三)规范过渡阶段(2022320252月)各级市场监管、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强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监管,将生产、销售不符合新标准车辆的企业纳入信用记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集中曝光违法违规行为,并实施联合惩戒,提高违法成本,加大震慑力度。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企业,通过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加快淘汰在用不符合新标准的车辆。公安部门要严格电动自行车登记使用管理,对已领取临时通行标志的电动自行车,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限为20223月至20252月,对未按规定办理登记上牌、领取临时通行标志及临时通行标志过渡期结束仍上路通行的,公安部门要严格依法处罚。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组织实施。市场监管、经济和信息化、公安等部门要认真研判电动自行车新标准实施后出现的各类违标问题,依据职能定位,健全相应工作机制,采取务实管用措施,切实加强全面监管。

(二)开展联合监管。各级市场监管、经济和信息化、公安等部门要定期开展联合工作研判、定期组织联合检查、定期共享工作信息,充分发挥联合监管机制作用,不断加强生产制造、认证监管、销售和使用等环节的全链条监管。

(三)严格督导检查。市市场监管、经济和信息化、公安等部门要对新标准实施工作开展不定期督导检查,对落实不力的地区和部门,要通过约谈通报、挂牌督办等方式督促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失职、渎职的,要严格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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