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若干举措
关于加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若干举措
各县(区)民政局、党委社会工作部、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工商联,各全市性社会组织: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全面深化社会组织领域改革,以规范化建设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不断开创全市社会组织工作新局面,根据省民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皖民管字〔2025〕4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举措。
一、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一)提升“两个覆盖”水平。坚持管行业也要管党建,增强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充分发挥政治引领作用。加大社会组织党组织组建力度,在“应建尽建”基础上,推动符合条件的功能型党组织向实体型转变。暂不具备条件的,可选派党建指导员,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社会组织逐步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开展党的工作。行业特征明显、管理体系健全的行业,可依托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党组织,对会员单位党建工作进行指导。健全党组织参与社会组织重大问题决策制度机制,制定党组织参与决策事项清单,推行社会组织党员管理层人员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书记应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可邀请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
(二)坚持党建入章。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中,应及时要求社会组织在章程中加入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并在成立登记和章程核准时加强审查。要注重向社会组织传导正确价值取向,积极宣传引导,指导社会组织按照党章和章程规定,开展党的工作,落实党建责任。
(三)严格审查负责人人选。承担社会组织负责人审核职能的相关部门要细化任职条件、程序等要求,把政治标准摆在首位,按照讲政治、守信念、讲奉献、有本领、重品行的原则严格审查。对于负责人人选中的兼职领导干部,要认真审核相关人选履行兼职报批情况,未按规定程序报批的不得作为负责人人选。社会组织要建立健全负责人选任、公示、履职、管理、监督、退出等制度,推选政治合格、在本领域有代表性、具备相应经验和业务能力、适合岗位职责要求的人员担任负责人,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后开展民主选举,在选任负责人前应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充分说明人选的相关情况,选任后按要求到民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
二、依法严格登记审查
(四)实行事先告知提示。制定《宿州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成立登记事先告知书(示范文本)》和《宿州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成立登记捐资承诺书(示范文本)》。在社会组织申请成立登记时,民政部门应向发起人、捐资人书面告知登记管理法规政策要求,提供事先告知书。发起人在告知后继续提出申请的,签收事先告知书。捐资人清楚知晓社会组织财产属性和捐赠行为法律效果后继续履行捐赠的,签署捐资承诺书。
(五)引导社会组织聚焦主责主业。登记管理机关会同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建立健全会商、函询、论证机制,按照明确、清晰、聚焦主业的原则加强名称审核、业务范围审定,必要时可听取利益相关方意见。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要完善审查标准,切实加强对社会组织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把关。社会组织超出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三、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
(六)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社会组织要依照法规政策和章程,细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内部机构的职权、议事规则和履职要求,建立并落实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完善负责人任职、从业人员管理等制度,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信息公开以及重大问题等内部管理制度。业务主管单位推动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内部机构运行各项制度,指导解决内部治理问题。
(七)强化内部机构功能作用。社会组织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应当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实行一人一票平等表决、理事长(会长)末位表态,对不同意见应予以记录。社会组织涉及人、财、物、活动等重大事项,按规定应由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策的,不得由个人专断或由理事长(会长)办公会等代为决策。监事(会)应加强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
(八)加强分支(代表)机构管理。社会团体要审慎决策设立分支(代表)机构,对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做到与管理服务能力、工作需要相适应,对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要在年检时如实报备。要建立健全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制度,加强对分支(代表)机构名称、负责人、工作人员、项目、活动、财务等事项的审核和监督,不得将分支(代表)机构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运营,不得借设立分支(代表)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与其他民事主体开展合作活动的,必须经设立该机构的社会团体授权或批准。
(九)提升依法自治水平。社会组织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有效利用和规范管理资产。要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报告财务收支情况,负责人、理事、监事、主要捐赠人等与社会组织交易对象存在控制关系或者能够施加重大影响的,应当主动报告并按规定回避表决,相关交易情况应依法如实披露。社会组织应建立内部纠纷解决机制,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内部矛盾纠纷。
四、强化管理和监督
(十)建立健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业务主管单位建立健全双重管理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明确社会组织进行报告的程序、事项明细、管理要求等,将社会组织的重要人事变动、重要会议及活动、设立分支(代表)机构、大额资金收支、对外交往、接收或开展境外捐赠资助等事项纳入报告范围。行业管理部门加大对本行业本领域已脱钩行业协会商会和直接登记社会组织的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民政部门指导社会组织建立活动影响评估机制,对可能引发社会风险的重要事项事先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十一)提升年检工作质量。社会组织要如实填报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经集体研究后按要求报送。细化年检审查标准,加强年检结果、年报发现问题的分析运用。对于年检年报发现的问题,采用提醒敦促、约谈负责人、发放整改文书、行政处罚等梯次监管工具督促整改;依托年检年报等工作,汇总社会组织基础信息,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工作档案,强化信息共享和成果运用。
(十二)规范社会组织收费。市场监管、民政等部门持续引导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规范收费行为、合理制定收费标准,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和明码标价制度。对于强制入会和强制收费、利用法定职责和行政机关委托或授权事项违规收费、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费、通过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通过培训或评价发证违规收费、只收费不服务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十三)加强综合监督管理。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持续规范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和论坛节庆展会等活动,常态化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推动长期不活动、名存实亡的“僵尸型”社会组织有序退出。业务主管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对所主管社会组织切实负起相应监督管理责任。行业管理部门将社会组织纳入行业管理,加强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自身职责,对社会组织实施有效监管。
(十四)创新监督管理手段。做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平台、慈善中国等基础平台的维护和使用,推进社会组织细化分类,充分运用数字技术加强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共用,通过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发提醒函、问询函或征求意见函,向社会组织发约谈函或责令整改函,向有关职能部门发问题线索移交函,强化对违法违规社会组织及相关责任人责任追究和查处。加强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信用结果运用,推进对失信社会组织的联合惩戒。鼓励各界开展社会监督,加大社会组织典型案件曝光力度。
五、积极引导发展
(十五)加强政策保障。坚持先立后破、因地制宜开展制度创新。优化等级评估考核内容,强化等级评估结果运用,落实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举措,支持社会组织按规定享受免税资格、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等优惠政策,激发社会组织参与社会事务和社会治理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主流媒体作用,拓展网络宣传渠道,定期组织法规政策培训。
(十六)明确重点发展领域。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支持服务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中部地区崛起等国家发展战略的社会组织依法成立。培育服务县域特色产业集群的产业协会。
(十七)加大扶持力度。依托社会组织孵化基地,为社会组织提供办公场地、能力培训、政策咨询等服务,帮助社会组织提高服务能力、创新服务模式。支持同行业、上下游产业领域社会组织通过注销合并等方式进行重组,实现做大做强。探索建立社会组织诉求“直通车”机制,主动协调相关部门及时回应社会组织诉求。引导社会组织树立品牌意识,积极开展先进社会组织案例库建设和典型宣传等活动,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十八)突出特色优势。推动社会组织持续提升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发挥自身特色优势,积极服务科技创新,推动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更好融入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事务、社会治理等工作,助力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引导社会组织发挥产业、科技、人才等方面优势服务乡村振兴,积极参与乡村产业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
各县(区)民政、社会工作、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工商联等部门和单位要积极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各项任务,加强协同配合,增强工作合力。民政部门要结合实施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专项行动,发挥综合协调作用,以规范化建设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
宿州市民政局 中共宿州市委社会工作部 宿州市农业农村局
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宿州市工商业联合会
2025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