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562179030/202204-00043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2-04-20 发布日期: 2022-04-28 17:14
文  号: 宿政办秘〔2022〕18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享受市政府津贴人员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57-3021623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享受市政府津贴人员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2-04-28 17:14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14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享受市政府津贴人员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政办秘〔202218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宿州市享受市政府津贴人员选拔管理办法》已经2022331日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2420   

 


 

宿州市享受市政府津贴人员选拔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人才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更好地推进人才强市战略的实施,营造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结合宿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进一步完善选拔制度,提高人选质量,强化考核管理,做好跟踪服务,逐步形成结构合理、梯次递进的高级专门人才培养选拔制度体系,推动建立一支德才兼备素质优、创新创业能力强、学术技术声望高及引领带动作用突出,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队伍,为建设现代化新宿州提供有力的人才和智力支撑。

二、选拔数量和范围

(一)从2021年起,每两年进行一次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每批100名左右。其中专业技术人才80名左右,高技能人才20名左右。符合条件的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以及在我市入选“***”等国家重点人才计划人选可按程序推荐为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不占推荐名额。

(二)选拔对象:在科技、工程、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领域,在工农业生产建设第一线作出重大贡献和取得突出业绩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重点是在关系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技术领域中涌现出来的优秀人才,在我市经济发展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等作出重大贡献的专门人才。

(三)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中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和技能工作的管理人员,退休人员,外国人及港澳台居民,不作为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选拔对象。已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如在岗位上取得新的业绩则可以再次申报市政府特殊津贴。中央、省驻宿单位工作人员,在我市创新创业的省级以上人才计划引进人才可以申报市政府特殊津贴。

三、选拔条件

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模范履行岗位职责,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努力工作。

(一)专业技术人才。

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近5年来专业技术业绩、成果和贡献突出,得到本市、本系统同行专家的认可,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较深,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市内本学科领域的学术拔尖人才,研究成果有一定创造性和重大科学价值,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成果得到市内外同行专家公认,居市内领先或省内先进水平,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1项(或相当奖励,以个人奖励证书为据,下同)、或省(部)级三等奖2项、或省(部)级三等奖1项和市(厅)级一等奖2项的主要完成者。

2.在工程技术研究与开发中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攻克关键性技术难题,或在完成市级重点工程,重大科技攻关、技术改造、项目(技术)引进消化、成果转化及推广应用等工作中,在关键性技术问题上取得重大突破,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1项、或省(部)级三等奖2项、或省(部)级三等奖1项和市(厅)级一等奖2项的主要完成者。

3.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深,成果显著,对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做出较大贡献的市内本学科领域学术拔尖人才,科研成果处于省内领先水平,获得省社会科学成果二等奖以上1项、或省社会科学成果三等奖2项、或省社会科学成果三等奖1项和市社会科学成果一等奖2项的主要完成者。

4.在经济发展重点领域和行业,为解决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问题提供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科学理论依据,具有特殊贡献的人员。

5.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工作第一线,为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教师,所创新的教育理论或教学方法经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鉴定并普遍推广,成效显著并为同行公认;获得国家优秀教学成果三等奖以上和省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的主要完成者,或教学科研成果突出,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1项、或省(部)级三等奖2项、或省(部)级三等奖1项和市(厅)级一等奖2项奖励的主要研究人员,或培养的学生或学生团队1次以上获得国家级和2次省(部)级荣誉称号或奖励的中小学教师。

6.长期工作在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重要技术突破,推动了行业技术进步和市内经济发展;或在技术成果向生产力转化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形成了较大推广面积或生产规模,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1项、或省(部)级三等奖2项、或省(部)级三等奖1项和市(厅)级一等奖2项奖励的主要研究人员。

7.长期工作在防病、治病等医疗卫生工作第一线,医术高超,形成一套独特的方法和经验,并运用这些方法和经验持续有效治愈疑难、危重病症,得到市内外同行公认,获得江淮名医称号,并在上一周期考核中成绩优秀者;在全省范围1次和全市范围2次以上有效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较好,业绩为同行公认;科研成果有重大科学价值,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1项、或省(部)级三等奖2项、或省(部)级三等奖1项和市(厅)级一等奖2项奖励的主要研究人员。

8.在宣传文化领域,成绩卓著,对经济社会发展、精神文明建设、学科建设、宣传文化领域改革创新、优秀传统文化保护传承和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做出突出贡献,入选省直宣传系统四个一批拔尖人才工程、全省宣传文化系统六个一批双百人才工程或全省宣传文化领域拔尖人才、青年英才工程,获得省社会科学成果二等奖以上1项、或省社会科学成果三等奖2项、或省社会科学成果三等奖1项和市社会科学成果一等奖2项的主要研究人员;或在新闻、出版、文学、艺术、文化产业经营管理和现代传媒信息技术领域享有盛誉,获得国家主管部门授予的最高成果奖二等奖1项,或者三等奖2项以上奖励的主要研究人员。

9.职业体育教练员,在比赛前4年内执训满两年的运动员在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中获得前5名成绩,或在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全运会中获得前3名成绩,或在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中获得一人次冠军,或破亚运会、亚洲纪录、国家纪录,为国际、国家体育组织记载承认。

(二)高技能人才。

长期工作在生产服务岗位一线,技艺精湛,贡献突出,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省劳动模范、省五一劳动奖章、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江淮杰出工匠等以上荣誉称号。

2.获得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或国家专利。

3.职业技能处于省内、市内领先水平,在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技艺传承上有重大贡献。

4.在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或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

5.做出突出贡献的省、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军人才。

6.在相应职业领域中具有绝技绝活,得到市内同行公认。

(三)凡获得省(部)级各类奖励的,以近5年内颁发的奖励证书为依据。获集体奖的,应为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者。

四、选拔程序

(一)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含中央、省驻宿单位)负责推荐工作。

(二)申报人员由所在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和有关要求,向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主管部门推荐。在推荐过程中,要认真听取同行专家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在推荐人选所在单位进行公示。

(三)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含中央、省驻宿单位),根据选拔条件,对逐级申报推荐的人选进行审核,报经县、区党委、政府或系列主管部门同意后,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科研、教育、工程、经济管理、农业、医疗卫生、宣传文化、体育及职业技能等领域对推荐人选进行分类,分送市直有关单位,由其组织专家进行评议,提出初选名单。

(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市直有关单位有关负责人及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初评结果进行评审、研究,评选结果向社会公示(涉密人员除外)无异议后,上报市政府批准。

五、津贴额度和发放

(一)批准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由市政府命名表彰,颁发《宿州市政府特殊津贴人才》证书,两年内享受每月500元政府津贴。

(二)新享受国务院、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含中央、省驻宿单位人员),参照市政府特殊津贴标准,由市政府给予一次性补贴。

上述津贴补贴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六、管理机制

(一)加强对市政府特殊津贴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选拔及管理工作纳入本地、本部门、本单位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精心培养、严格选拔、科学管理,同时要进一步健全统筹协调机制,完善工作格局,提高工作效能。

(二)完善跟踪管理和退出机制。

采取统一部署、分级实施的原则对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进行跟踪管理,各地各部门负责建立个人资料档案,进行跟踪调查,及时研究解决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为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发展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建立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优秀的,在专家疗养休假、课题项目资助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考核结果确认不合格的,取消资格,收回证书,停止津贴发放。两年内因故死亡的、调离宿州的,将不再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停止津贴发放。

(三)完善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发挥作用的平台。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采取多种有效措施,积极为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致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和参与政府决策咨询创造有利条件,组织他们深入基层和中小企业开展服务,充分发挥其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作用。

(四)建立联系服务制度。

市直有关单位应建立与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联系制度,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主动发挥综合协调作用,认真听取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帮助其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勉励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珍惜荣誉,增强社会责任感,鼓励他们发挥传帮带作用,带动和激励广大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创新创业。

(五)加大宣传力度。

各地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弘扬他们科学求实、敬业奉献的精神,展示他们创新创业的时代风貌,增强他们的职业荣誉感,激发各类人才发挥聪明才智、勇攀科学高峰,更好服务美好宿州建设。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市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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