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征集】宿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完善雾化吸入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为贯彻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精神,落实《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完善雾化吸入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皖医保〔2021〕68号)要求,加强对医疗服务价格的宏观管理,平衡好医疗事业发展需要和各方承受能力,在总量范围内突出重点、有升有降,推进长三角医保一体化建设规划,经价格和成本调查等调价程序,结合当前实际,我局草拟了《关于调整完善雾化吸入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征集时间:2021年7月19日至2021年7月27日(说明: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征集方式:电话0557-3060275,电子邮件szsylbzj2019@163.com.
附件:1.《关于调整完善雾化吸入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关于调整完善雾化吸入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实施方案》起草说明
2021年7月19日
宿州市医疗保障局 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调整完善雾化吸入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精神,加强对医疗服务价格的宏观管理,平衡好医疗事业发展需要和各方承受能力,在总量范围内突出重点、有升有降,推进长三角医保一体化建设规划,落实《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完善雾化吸入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皖医保〔2021〕68号)要求,经价格和成本调查、广泛听取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集体审议等调价程序,调整完善本市雾化吸入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雾化吸入等8个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及价格见附件,调整后价格为本市一级、二级、三级公立医疗机构最高收费标准。其他公立医疗机构最高收费标准详见附件备注说明。
二、请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加强内部管理,实行价格公示,严格按照规定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行为。
三、本通知自2021年8月 日起执行。
附件:调整后(宿州市)公立医疗机构雾化吸入等8个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宿州市医疗保障局 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7月19日
附件
调整后(宿州市)公立医疗机构雾化吸入等8个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序号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项目内涵 |
除外内容 |
计价 单位 |
价格(元) |
计价说明 |
备注(长三角地区价格) |
||
一级医院 |
二级医院 |
三级医院 |
||||||||
1 |
120700001 |
雾化吸入 |
包括超声、高压泵、氧化雾化、蒸气雾化吸入及机械通气经呼吸机管道雾化给药。 |
药品、一次性使用雾化吸入器 |
次 |
5.3 |
5.6 |
6.2 |
小儿上浮30%;一次性使用雾化吸入器收费不超过20元,患者一次住院期间只能收取一次耗材费用. |
上海8元(含材料);江苏和浙江6.5元(不含材料) |
2 |
250309005 |
血清药物浓度测定 |
|
|
每种 药物 |
30 |
30 |
30 |
荧光偏振法100元;免疫抑制药物浓度测定255元。 |
上海、江苏、浙江免疫抑制剂均为200元。 |
3 |
311000011 |
连续性血液净化 |
包括人工法、机器法、含置换液、透析液、 |
滤器、管道 |
小时 |
65 |
68 |
76 |
|
上海、浙江80元;江苏78元。 |
4 |
310607001 |
高压氧舱治疗 |
含治疗压力为2个大气压以上(超高压除外)、舱内吸氧用面罩、头罩和安全防护措施、舱内医护人员监护和指导;不含舱内心电、呼吸监护和药物雾化吸入等 |
|
次 |
81 |
86 |
95 |
|
上海150元,浙江78元,江苏70元。 |
5 |
310607002 |
单人舱治疗 |
包括纯氧舱 |
|
次 |
89 |
95 |
105 |
|
上海110元,浙江105元,江苏100元。 |
6 |
250306012 |
B型钠尿肽(BNP) |
使用TRIAGE心梗、心衰测定诊断仪,使用TRIAGE专用测试板和双抗夹心免疫荧光法(POCT)定量,血样随到随做,15分钟出结果,心梗检测参照此项目 |
|
次 |
210 |
210 |
210 |
|
上海230元,浙江120元,江苏230元。 |
7 |
250310054 |
降钙素原检测 |
|
|
项 |
100 |
100 |
100 |
定量检测 |
上海80元,浙江100元,江苏70元。 |
8 |
250404011 |
糖类抗原测定 |
指各种免疫学方法。CA-27、CA-29、CA-50、CA-125、CA15-3、CA130、CA19-9、CA24-2、CA72-4等分别参照执行 |
|
每种 抗原 |
40 |
40 |
40 |
每项测定计费一次;化学发光法60元 |
上海30,化学发光法55元;浙江40元;江苏35,化学发光法65元。 |
备注说明:三级医院为三级甲等公立医院。三级综合和专科公立医疗医院开展雾化吸入、连续性血液净化、高压氧舱治疗、单人舱治疗等4个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按照三级甲等公立医院价格下调5%作为最高指导价格;血清药物浓度测定、B型钠尿肽(BNP)、降钙素原检测、糖类抗原测定等4个医疗服务项目最高指导价格与一级、二级、三级(甲等)医院保持一致。
附件2
《关于调整完善雾化吸入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实施方案》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精神,加强对医疗服务价格的宏观管理,平衡好医疗事业发展需要和各方承受能力,在总量范围内突出重点、有升有降,推进长三角医保一体化建设规划,落实《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完善雾化吸入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皖医保〔2021〕68号)要求,调整完善本市雾化吸入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二、政策依据
(一)《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财政部 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医保发〔2019〕79号)。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积极稳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改革。有序推进医疗服务价格优化调整,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
(二)《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七号)。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定价机关)依法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以及定价机制的行为,适用本规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完善雾化吸入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皖医保〔2021〕68号)。结合当地实际,联动调整雾化吸入等8个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及价格。
三、调整范围
拟对雾化吸入(120700001)、血清药物浓度测定(250309005)、连续性血液净化(311000011)、高压氧舱治疗(310607001)、单人舱治疗(310607002)、B型钠尿肽(BNP)(250306012)、降钙素原检测(250310054)、糖类抗原测定(250404011)等8个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优化调整。
四、适用范围
调整后的雾化吸入(120700001)等8个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为本市一级、二级、三级公立医疗机构最高收费标准(另有政策规定的除外)。公立医疗机构结合本单位的医疗技术、市场需求等情况,在此最高价格范围内制定本医疗机构实际执行价格;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仍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医疗机构依法自行制定,报送同级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备案。
五、基本原则
一是调价预计增收的总额与既定的调价空间基本吻合,注意公立医疗机构间、学科间均衡。
二是重点提高体现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降低设备物耗占比高的检查检验和大型设备治疗项目价格,支持薄弱学科发展,支持公立医疗机构提高服务性收入占比。
三是继续实行分级定价。考虑医疗机构等级和功能定位、医师级别、市场需求、资源配置方向、医疗服务成本和质量等因素,保持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间的合理差价梯度价格关系,引导合理就医。
四是保持地理区域间价格水平合理衔接,按照长三角医保一体化建设相关要求,分批调整本市医疗服务价格,逐步达到长三角地区平均水平,促进医疗技术均衡发展。
六、调价程序
(一)价格和成本调查。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控总量、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的路径,审慎调整全市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初步调查、测算拟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调整幅度和空间;对拟调整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基本物料消耗(一次性医用材料消耗、药品、耗材消耗和低值耗材消耗)、基本人力成本、设备和固定资产折旧等相关费用,进行成本调查、测算等。
(二)拟定调整后价格。根据对拟调整医疗服务项目开展价格和成本调查情况,依据有关价格政策拟定调整后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征求意见稿。
(三)广泛听取社会意见。通过政府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和书面向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广泛听取各方面对所拟调整后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意见或建议。
(四)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制定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时,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论证;对经济社会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开展风险评估。风险评估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结合听取社会意见、专家论证 等一并进行。
(五)合法性和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内容包括:制定价格事项是否符合定价目录规定的权限和范围;制定价格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定程序;需要审查的其他事项。公平竞争审查包括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六)集体审议和政府批准。经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通过,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联合市卫生健康委制发调整价格的决定。
(七)价格卷宗存档。按照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制定价格的 卷宗并存档。卷宗应当实行“一价一卷宗”,内容包括:制定价格的方案、制定价格的决定及相关材料。
(八)动态监测评估。调整价格的决定实施后,应对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监测,并适时进行后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需要进一步修订完善。
七、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医疗机构要依据《全国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范(2012年版)》《宿州市医疗服务价格目录(2020)》,积极配合开展价格和成本调查、专家评审等工作,并对上报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二)各级医疗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指导、督促所辖医疗机构及时准确报送相关材料,协同配合做好价格调整有关工作。
(三)市医保局应按照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制定(调整)价格的的卷宗并存档。协同市卫生健康委对调整后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监测,并适时进行后评估,根据需要进一步修订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