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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24-04-12 10:49 信息来源: 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字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要求,认真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结合工作实际,编制本机关信息公开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参见《宿州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凡是能主动公开的一律主动公开,切实满足人民群众获取政府信息的合理需求。

(二)公开形式

1.宿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zdgcj.ahsz.gov.cn/);

2. 宿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新闻发布会;

3. 其他:报刊、广播、电视等。

同时,在市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场所提供本机关信息查阅数据。

(三)公开时限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本机关主动公开的相关信息。

(一)受理机构

机构名称:宿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办公地址:宿州市磬云南路468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节假日除外;

邮政编码:234000;

联系电话:0557-3969029;传真:0557-3969029。

(二)申请内容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联系方式、通信地址;

2.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受理机关名称。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同时上传或提供身份证明。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宿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栏目下载打印,申请表复印有效。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信函。通过信函提出申请,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在信封正面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只接收中国邮政寄件。

2.当面提交。通过当面提交的,请提前电话联系确认。

3. 传真。通过传真提出申请,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在传真第一页正面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传真总页数,发送传真后应电话联系进行确认。

4. 网页申请。请登录宿州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的“依申请公开”栏目提交申请。

(四)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本机关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2.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4.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五)答复时限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

本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六)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具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执行。

三、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权利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