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宿公管委办〔202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研究,现将《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管理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 |
2021年12月31日 |
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管理指导意见
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招标投标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办〔2015〕6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2017〕24号)、《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宿政发〔2017〕19号)、《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宿政办发〔2019〕24号)等有关要求,现就建立健全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管理机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原则和职责分工
(一)基本原则
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实施、公开透明、互认共享的原则。
(二)职责分工
1、市、县(区)公共资源交易综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信用管理相关工作。
2、市、县(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资委)、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医保局等有关行政监督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加强本领域招标投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机制,与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对接,实现信息共享。数据资源管理局应提供相应技术支持。
3、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系统是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记录、共享、更新、应用的载体和枢纽。
二、信用信息的记录和归集
4、市、县(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资委)、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医保局等有关行政监督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依据《宿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市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宿信用办〔2021〕6号)记录归集公共资源交易相关信用信息。
5、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应当在首次注册交易时填报相关信用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受理登记注册单位应当对填报信息进行核对,经核对无误后,及时共享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系统。
6、各行业主管和行政监督部门、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当事人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产生的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应当在信息记录完成的7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共享至同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系统。
7、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系统应当按照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数据规范,及时准确汇集各类信用信息,实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交换共享。
三、信用信息的公开和共享
8、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的基本信息、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奖励信息名称及奖励确认文件,惩戒信息名称、处理决定书、处理时间、惩戒时限、承诺信息和惩戒执行情况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9、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进行公开。对于惩戒信息,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公开期限原则上为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公开期限届满的应当终止公开,转为档案保存。
10、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系统与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宿州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服务系统对接,交互和共享相关信用信息。
11、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系统应当公开相关信用信息的来源、记录责任主体和登记交互时间等内容。
12、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安全规章制度,采取必要技术措施,做好数据安全防护工作,防止信息泄露。
四、信用惩戒
13、鼓励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主动查询相关主体的信用信息。
14、对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产生惩戒信息的当事人,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会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税收、企业信用管理、融资授信、土地出让划拨、检验检疫、政府性资金支持等领域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五、信用信息处理及修复时间
15、确保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双公示”信息异议协同处理平均时间在5个工作日以内;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协同处理时间全部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信用宿州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结果实现与“信用中国”网站当日自动同步。
16、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公开的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的,按照“谁申请、谁举证”原则,可以书面形式向有关信用信息发布单位提出异议。相关信息与事实确实不符的,信息发布单位应当及时更正并进行公告。
六、强化信用信息应用
17、实行交易信用承诺制,去除交易“门槛”。准许参与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以承诺方式简化审批准入,去除交易“门槛”。信用承诺书作为事中、事后查验的重要依据,若承诺事项不实,将其失信行为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开。
18、强化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监管基础支撑。运用大数据信息技术手段,通过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对比分析,实现对交易活动监测预警,相关信用信息及时推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为实施监管提供支持。
19、开展诚信教育。充分利用中心门户网站、公众号等平台载体,开展业务培训和在线咨询,对市场主体进行标准化、规范化、便捷化的信用知识教育,提高各市场主体依法守规、守信践诺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意识。
七、法律责任
20、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公开的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失实或虚假的,可直接向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经调查核实反映和举报情况属实的,应如实纠正信息并公告调查处理结果。
2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活动中不依法履行义务,或者在信用管理活动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可以要求其依法予以纠正,或向其上级部门提出投诉。
22、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提供虚假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理信息向社会公开。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3、任何单位和个人滥用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的、或将未公开的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非法提供给第三方使用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4、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发布、维护、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信用信息的归集、公开共享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5、各级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的记录、公开、共享和使用等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