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486002427/202008-00001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宿州市政务公开网
成文日期: 2020-07-28 发布日期: 2020-07-31 11:16
文  号: 宿交易中心〔2020〕4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关于印发《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地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政策咨询电话: 3033703

关于印发《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地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来源:市公管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0-07-31 11:16 编辑:公管局

关于印发《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地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市直各有关单位、中心各科室、各代理机构:

现将《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地使用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落实。

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0年7月28日


 

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地使用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场地服务功能,提高场地使用效率,保障各项交易活动规范有序进行,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心场地(以下简称“场地”)由服务大厅、自助解密区、交易实施区、评标评审区等功能区组成,主要用于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公共服务、开标、评标活动。

第三条 中心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运行和维护,依法依规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进场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和配合中心的统一管理,遵守公共秩序,维护社会公德。

第四条 除竞争主体外,所有从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人员均须穿(佩)戴由中心统一制作的制服(马甲)和挂牌(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牌、特邀监督员牌、监督人员牌等),并到指定场所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第五条 项目单位或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组织交易活动。在使用场地前,应确认现场设施和电子设备完好、状态正常;使用过程中,不得擅自开关设备,发现问题应及时反馈;使用结束后,应及时清理现场,并向中心报备。

第二章    场地预约管理

第六条 中心场地使用采用登记预约制度,中心负责登记、预约、安排、调整场地。

第七条 场地管理部门负责对场地预约信息进行确认;信息技术部门负责场地设备、系统的维护和技术支持。

第八条 项目登记进场后,项目单位或代理机构在发布交易公告前申请预约场地。预约场地时,申请人应综合考虑项目大小、类别、复杂程度、使用时长等因素,如实、合理的提出预约申请。

第九条 鼓励进场交易项目通过全流程电子化、“不 见面开标”方式进行交易,竞争主体无需到开评标现场参加交易活动。

若确需竞争主体现场递交纸质标书、提交样品、演示、答辩等,项目单位或代理机构应在申请场地前向中心提出说明,经同意后方可预约。

第十条 中心按照项目单位或代理机构申请合理安排场地。场地使用信息在中心网站、大厅及等候区域显示屏发布。

第十一条 项目需要变更场地或项目终止取消场地预约的,应由原申请人提前1个工作日提出申请,经中心同意后,联系场地管理部门办理。

第十二条 需要借用中心场地的,按照《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非市本级项目进场交易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章    交易实施区管理

第十三条 参与交易活动相关人员应按公布的场地使用信息,到指定的场地参与交易活动。项目单位或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在既定项目交易活动开始时间30分钟前到达现场,

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交易活动开始前,若预计到场竞争主体较多,或纸质标书、样品较多的,项目单位或代理机构应提前向中心报备,做好相关预案,增派交易辅助人员,保证交易活动有序进行。

第十五条 竞争主体按交易文件要求派员参加交易活动。交易活动开始前,代理机构应要求与交易活动无关人员离开会场,未经许可,不得进入。

第十六条 参加交易活动人员应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关闭或设置为静音状态,不得在场内随意走动,保持会场安静;如有疑问,应举手示意并经项目单位同意后发言;有质疑、异议、投诉,应按照相关规定向有关单位提出,不得扰乱现场秩序。

第十七条 交易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化方式的,询标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起。竞争主体在电子交易系统中确认、答复。

项目需现场询标的,由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将竞争主体带

入询标室,通过询标系统使用变声设备与评标室联系完成询

标。

第十八条 询标应在中心见证人员见证下,按交易文件规定有序进行。

第十九条 交易项目需进行样品评审的,应在项目受理同时预约样品室,样品尺寸以能进入样品室为宜。

第二十条 样品应在开标前有序摆放到样品室,样品中不得出现供应商相关信息。在评审前,由现场监督人员对样品进行随机编号。评审在现场监督人员监督下进行。

第二十一条 评标结束后,项目单位或代理机构应及时将样品搬离样品室并妥善处置。

第四章    评标评审区管理

第二十二条 评标评审区实行封闭管理,与评标评审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评审区。相关人员统一通过指定通道进出评标评审区,其他通道不予开放。

第二十三条 评标评审区设有门禁系统和通讯检测设备,相关人员进入评标评审区前须通过通讯检测和身份核验,并在指定评标室或指定区域活动。

(一)中心工作人员。中心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评标评审区的,根据系统授权,通过身份核验并登记后进入相应工作区域。

(二)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代理机构在系统中录入负责组织评标评审工作人员身份信息,通过身份核验并登记后进入指定评标室。原则上每个项目仅安排1名工作人员负责组织评标评审。确因项目重大、评审程序复杂、纸质标书较多等原因,可向中心申请增加1名辅助工作人员。

(三)现场监督人员。从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特邀社会监督员、名录中随机邀请的现场监督人员,根据系统授权,通过身份核验并登记后进入指定评标室。

(四)评标评审专家。从省综合专家库随机抽取的参与当天评标评审活动的评标评审专家,根据系统授权,通过身份核验后进入指定评标室。

(五)业主确定评委(含业主评委,省库外抽取、推荐评委)。项目单位或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系统中录入业主确定评委人员身份信息,通过身份核验并登记后进入指定评标室。

(六)竞争主体。因演示、答辩等需要进入评标评审区的竞争主体,应在出入口进行登记,通过身份核验后,由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带领进出评标评审区。

(七)其他人员。物业维修、保洁等人员应在出入口进行登记,经中心现场工作人员确认后进出评标评审区。

以上所有需在系统中录入的人员身份信息在进入评标评审区前均可录入,录入前门禁管理人员应先验证其身份。

第二十四条 进入评标评审区的所有人员应将各类背包挎包、通讯工具(含智能手环、手表)、网络设备、录音录像设备等统一存放在评标评审区外的专用储物柜内,严禁带入评标评审区。

第二十五条 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提前领取人员轨迹卡,在开标前半小时进入指定评标室,做好相应评标评审准备工作。评标室人员到达后,应及时发放轨迹卡。

第二十六条 因项目评标评审需要,须上网查询有关信息的,应在现场监督人员监督下,使用现场监督人员席位电脑查询,并通过投影设备公开查询页面。

第二十七条 项目评标评审期间,评标室与外界所有联络须经现场监督人员同意,在中心见证人员见证下通过评标室内线电话联系。

第二十八条 评标评审期间,除现场监督人员、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评标评审专家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室;确因演示等特殊情况需进入评标室的,应在中心见证人员见证下进入。

第二十九条 现场监督人员、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评标评审专家、业主确定评委通过身份核验只能进出评标评审区一次。项目评标结束后,评标室内相关人员应统一离开评标评审区。

第三十条 因项目评审需要中途离开评标评审区的,应在监管部门或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下;因其他特殊事项需要中途离开评标评审区的,应经监管部门或现场监督人员同意,现场工作人员登记进出时间和进出原因等信息,离开后原则上不再进入评标评审区,由项目单位或代理机构妥善安排后续相关事宜并向中心报备。

第三十一条 各评标室人员不得相互串岗,不得在评标室外谈论与评标事项有关内容。

第三十二条 项目评审结束后,产生的纸质资料等应存放在资料室中,任何人不得擅自将与评标评审有关的资料带离评标评审区。

第五章    就餐和隔夜评审住宿管理

第三十三条 项目评标评审期间确需用餐的,由项目单位或代理机构提供,统一送入相应评标室,分开用餐。

第三十四条 进场交易项目评标评审活动,原则上每天不超过8个小时。预计不能按时结束的,应在当日16: 40前提出申请,经中心同意最晚可延长至21: 00。超时仍未结束的,系统将自动关闭评审系统,相关人员移至指定区域休息,待次日9: 00继续本项目评审工作。

第三十五条 项目当日评审未结束的,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在现场监督人员监督下将评标室封闭并张贴封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中心及时予以纠正;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赔偿;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中心视情节给予暂停或终止进场从业资格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市辖各县(区)交易中心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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