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92589/202109-00051 信息分类: 意见反馈
发布机构: 宿州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
成文日期: 2021-09-20 发布日期: 2021-09-20 15:05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意见反馈】关于《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地下车位(库)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的反馈意见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意见反馈】关于《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地下车位(库)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的反馈意见

来源:宿州市房管中心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1-09-20 15:05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42

2021年9月13日,我中心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督局共4家单位印发了关于征求《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地下车位(库)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的意见的函现将反馈意见汇总如下:

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反馈意见

建议第九条修改为:对于不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出售车位(车库)的,不予办理买卖合同备案。

依据:按照《不动产登记窗口作风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党发〔2018〕7号)及《安徽省不动产登记窗口作风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应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环节、程序,严禁在法定申请材料之外增加材料或限制性要求,只要符合登记条件的,就要直接办理登记。

二、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反馈意见

1.建议删除第二条中“人防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不得销售、附赠,对业主租赁的按人防相关规定执行”之内容;

2.建议增设第十条,增加内容为:

人防工程是社会公益性战备资源,依照现行法律法规,不得附赠、出售或以转让使用权的方式变相出售。根据人防工程性质,对平时可作停车使用的人掩部、物资库等工程,可依法租赁。

人防工程实行平时使用管理制度,平时用作停车使用的,须取得《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后方可投入使用。使用单位对外租赁的,须明确出租方或使用方的维管责任,以确保其战备状态。

三、市司法局反馈意见

《通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益,相关规定需有明确的法律政策依据。

四、市市场监督局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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