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92589/202109-00050 信息分类: 意见征集
发布机构: 宿州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
成文日期: 2021-09-14 发布日期: 2021-09-14 15:01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部门征集】关于征求《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地下
车位(库)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
(试行)》意见的函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部门征集】关于征求《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地下
车位(库)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
(试行)》意见的函

来源:宿州市房管中心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1-09-14 15:01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42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市场监督局、市司法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库)销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地下车位(库)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现向贵单位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加盖公章并于2021年9月17日前报送至宿州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六楼(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夏         联系电话:0557-3956093 

邮箱:31796952@ qq.com                       

 

附件: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地下车位(库)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

              

 

                   宿州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 

                   2021年9月13日

 

 

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地下车位(库)

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地下车位(库)销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地下车位(库)销售、使用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市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地下车位(库)销售管理适用本通知规定。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不得向非业主出售。

占用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不得销售、附赠;人防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不得销售、附赠,对业主租赁的按人防相关规定执行;机械式车位不得销售、附赠。

不作为共有建筑面积进行分摊的专有产权车位(库),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地下车位(库)前,项目地上规划楼栋应全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地下车位(库)预售的应申请办理预售许可,现售的应申请办理现售备案,地下车位(库)不得与住房捆绑销售

四、开发企业按车位配置比例要求向购房人销售地下车位(库),应制定租售方案,并在销售现场公示车位(库)规划建设配置和销售实时情况,车位(库)买卖合同中,应注明购房人购买该小区房屋的具体房号。

五、房地产开发项目在竣工交付12个月后(以经批准的规划总平图为准),尚有地下车位(库)未售的,开发企业应向房产管理部门报送车位(库)增购方案,并将未售车位(库)情况在项目出入口、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3个月,同时在房产管理部门官网进行公告。公示期满仍未售出的,业主可增购1个车位(库)。

六、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同时解除所退房源对应的车位(库)买卖合同。

七、开发企业应当充分发挥房地产开发项目地下停车位(库)的使用功能,对尚未销售或附赠的车位(库),业主要求承租的,开发企业不得以“只售不租”等名义拒绝提供停车服务。

八、因开发企业注销灭失,未售地下车位(库)依法清算登记在股东或关联公司名下的,股东或关联公司应按规定向业主租售地下车位(库),不得向业主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销售地下车位(库)

九、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出售的车位(库)不予办理买卖合同备案和不动产登记。

十、本通知由市房管中心会同市自然资源局、市人防办等部门根据职责负责解释。

十一、本通知自       日起执行,砀山县、萧县、灵璧县、泗县参照执行。

 

 

 

宿州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          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宿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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