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征集】关于征求《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地下
车位(库)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
(试行)》意见的函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市场监督局、市司法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库)销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地下车位(库)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现向贵单位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加盖公章并于2021年9月17日前报送至宿州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六楼(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夏 玲 联系电话:0557-3956093
邮箱:31796952@ qq.com
附件:《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地下车位(库)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
宿州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
2021年9月13日
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地下车位(库)
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地下车位(库)销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地下车位(库)销售、使用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市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地下车位(库)销售管理适用本通知规定。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不得向非业主出售。
占用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不得销售、附赠;人防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不得销售、附赠,对业主租赁的按人防相关规定执行;机械式车位不得销售、附赠。
不作为共有建筑面积进行分摊的专有产权车位(库),当事人可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地下车位(库)前,项目地上规划楼栋应全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地下车位(库)预售的应申请办理预售许可,现售的应申请办理现售备案,地下车位(库)不得与住房捆绑销售。
四、开发企业应按车位配置比例要求向购房人销售地下车位(库),应制定租售方案,并在销售现场公示车位(库)规划建设配置和销售实时情况,车位(库)买卖合同中,应注明购房人购买该小区房屋的具体房号。
五、房地产开发项目在竣工交付12个月后(以经批准的规划总平图为准),尚有地下车位(库)未售的,开发企业应向房产管理部门报送车位(库)增购方案,并将未售车位(库)情况在项目出入口、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3个月,同时在房产管理部门官网进行公告。公示期满仍未售出的,业主可增购1个车位(库)。
六、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同时解除所退房源对应的车位(库)买卖合同。
七、开发企业应当充分发挥房地产开发项目地下停车位(库)的使用功能,对尚未销售或附赠的车位(库),业主要求承租的,开发企业不得以“只售不租”等名义拒绝提供停车服务。
八、因开发企业注销灭失,未售地下车位(库)依法清算登记在股东或关联公司名下的,股东或关联公司应按规定向业主租售地下车位(库),不得向业主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销售地下车位(库)。
九、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出售的车位(库)不予办理买卖合同备案和不动产登记。
十、本通知由市房管中心会同市自然资源局、市人防办等部门根据职责负责解释。
十一、本通知自 年 月 日起执行,砀山县、萧县、灵璧县、泗县参照执行。
宿州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 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宿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