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宿州监管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银行业监管统计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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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银行业监管统计工作考核评比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银行业监管统计工作,不断提升监管统计质量和水平,实现监管统计工作的系统化、制度化,为银行业监管工作和银行业经营决策及风险防范提供有力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安徽银行业监管统计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宿州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农发行宿州市分行、各大型银行宿州(市)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宿州市分行、徽商银行宿州分行、各农村商业银行、安徽宿州淮海村镇银行、灵璧本富村镇银行、皖北煤电财务公司。
第三条 监管统计考核评比工作遵循依法监管、统一标准、明确责任、程序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年度考核评比的周期为公历每年1月至12月。
第二章 考核评比内容
第五条 宿州银监分局统信科对考核对象的监管统计工作实行考核评比。具体考核评比内容:
(一)非现场监管统计工作,即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现场监管报表的收集、整理、汇总和上报情况。
(二)客户风险统计工作,即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风险统计数据的报送及应用情况。
(三)其他临时性工作。
第三章 考核与计分方法
第六条 每考核年度对考核对象监管统计工作实行打分制考核。
第七条 考核计分标准
(一)非现场监管报表计分标准
非现场监管报表(包括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报表和其它报表统计)的考核评分满分100分,采用在满分基础上扣分的方式计算得出最后得分。
1.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报表。按报送及时性及报送质量分别进行考核。扣分标准如下:
(1)及时性分:对每期报表,如在数据报送截止日前未能及时报送,按迟报的报表数扣分(每张主表及附表、或报表的每一部分均按一张报表计算),每迟报一张报表扣减0.5分,对每一家机构的时间分每期最多扣减3分。此外,如果在催报后仍未能按时完成补报,将对每期报表再扣减2~4分。
(2)质量分:对每期报表,按报送质量扣减质量分,具体如下:
①每存在一处数据逻辑校验错误,扣减2分;
②逻辑校验通过,但数据中存在与事实不符的深层次错误,每一个单元格扣减1分,每期每张报表最多扣减4分;
③主动发现问题而申请解锁重报:对当期数据错误申请解锁修改的,每次(每张表)扣1分;对历史数据错误申请解锁修改的,每次(每张表)扣2分。
被动发现问题而申请解锁重报:对当期数据错误申请解锁修改的,每次(每张表)扣2分;对历史数据错误申请解锁修改的,每次(每张表)扣4分。
因为上级行统一进行会计核算或统计口径调整等非自身因素造成数据解锁重报的,则不予扣分。
④对上述错误,如造成影响较大,则视影响严重程度增加扣减分值,每张报表最多可扣减6分。
扣减质量分时,③和①、②不重复扣分,即若针对③进行扣分,则不再对①或②进行扣分;且当对“逻辑校验错误”或“深层次错误”有关信息掌握不完全时,仅针对③扣分。
2.其它报表。对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以外的报表,按报表的重要程度、迟报及错报的严重程度,根据情况对每张报表扣减2~6分。
(二)客户风险统计工作考核计分标准
根据不同报送主体,对法人和分支报数机构进行差异化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含报送、举证、应用3个内容,并分别计分(单项满分均为100分)。考核综合得分情况为:对法人机构报送、举证、应用3项的得分按照20%、60%、20%的权重分项计分再累加成最终得分;对分支机构举证、应用2项的得分按照70%和30%的权重分项计分再累加成最终得分。
具体内容和加扣分标准如下:
1.客户风险统计数据报送情况考核评分标准。
客户风险统计数据报送情况的考核满分为100分,分为报送及时性和报送质量2项,按照每月客户风险数据的报送情况采取扣减分计分方式,即对不符合报送要求的情况分别扣减不同分值,每年考核期末,从100分中减去各次扣减分值后得到报送机构的最后考评得分。本项考核仅用于法人报数机构。
扣减分值的标准如下:
(1)及时性分:在每月当期数据规定的报送截止时点前未能及时报送的,视为迟报。每次迟报扣8分,最高扣50分。
(2)数据质量分:报数机构同时出现以下各项扣减情况时,采取累加扣减,单家机构每期累加扣减分最高扣40分。
①指标异常变动,且因银行自身差错,每项指标扣减2分,最高扣减10分,对同类差错累犯的每项指标加扣2分,最高扣减15分。
②满足系统逻辑校验关系,但报数数据中存在与业务实际情况不符的深层错误,扣减5分;在举证环节发现的差错不在此项扣分。
③因重大数据错误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扣减40分。
2.客户风险统计数据举证情况考核评分标准。
客户风险统计数据举证的考核满分为100分,按照每月当期数据审核结束后的认定结果进行考核。采取扣减分计分方式,即对举证认定的差错信息条数扣减相应分值后得到报送机构的最后考评得分,本项考核内容法人和分支机构均适用。
扣减分值的标准如下:
①错误举证内容,每条扣减2分;
②相同差错隔期再出现的,每条扣减3分;
③举证材料名称填写不规范的,每条扣减1分;
④举证材料不被监管部门认可的,每条扣减1分;
⑤待核实信息项与举证材料不符的,每条扣减1分。
3.客户风险信息应用情况考核评分标准。
对客户风险统计信息应用工作的考核评分采取符合条件相应加分的计算方式,满分为100分,本项考核内容法人和分支机构均适用。
加分标准如下:
(1)制度建设。建立客户风险信息共享、分析制度的,加5~10分,能根据监管部门或总行要求及时更新并主动报备的,每项再加2~5分;将查询结果纳入本机构客户授信管理工作内容的,加10分。
(2)信息分析与应用成效。
①撰写重点客户风险监测报告,对各分支机构不定期撰写重点客户风险统计分析报告或预警报告,视工作开展情况,加15~20分。
②利用客户风险共享信息及客户风险预警系统所查询信息定期监测风险,形成固定风险提示制度(包括风险通报或书面提示等)。根据风险提示范围及提示次数,加25~30分。
③运用客户风险共享信息防范信用风险成效情况。视防范不良贷款风险成效情况,加10~15分。
④每季度按时并报送质量较高的客户风险共享信息报告,加10~15分。
(3)信息安全。全年未发生信息安全事故的,加10分。
(三)临时性工作的考核计分标准
根据临时性工作的性质和类别,分别纳入以上非现场监管统计、客户风险统计及应用的年度工作考核,并执行相应的考核计分标准。
第八条 综合计分方法
(一)将非现场监管统计、客户风险统计及应用等工作的全年得分进行标准化处理,得出标准化分数。
(二)将两项内容的标准化分数分别按50%的权重计算得出综合考核得分。
(三)按年终综合考核得分高低排出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名次。
第四章 奖惩办法
第九条 宿州银监分局统信科按上述考核内容和标准,建立完善工作台账,对考核对象年度各项统计工作情况进行实时记录,年终进行综合考核评比。
第十条 对人为调整、改动统计数据,造成统计数据失真带来不良后果,或因管理不善造成泄密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取消其当年考核资格,并根据有关法规进行处罚,追究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规定屡次漏报、迟报、错报监管统计资料的,以及不按规定报送报表和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 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严格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对圆满完成年度各项统计工作并有突出贡献的单位不定期进行通报表彰。
第十三条 对考核评比排名靠后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宿州银监分局将采取通报、监管约谈、现场检查等措施,逾期不改的,依法依规严格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监管统计工作考核结果将作为考核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水平和内控制度的重要内容,纳入对该机构的监管评级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评价中。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本办法制定辖内监管统计工作考核制度,并报宿州银监分局统信科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宿州银监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