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宿州市财政局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宿州市2014-2022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四项成本单位面积扣除标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宿州市财政局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宿州市2014-2022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四项成本单位面积扣除标准的公告
2024年第1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提高土地增值税清算质量和效果,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正)、《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7〕39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正)等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宿州市财政局、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了《宿州市2014-2022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四项成本单位面积扣除标准》(以下简称《单位面积扣除标准》)(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四项成本是指:房地产开发成本中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二、税务机关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发现纳税人存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正)第四条第(二)项所规定情形的,即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参照《单位面积扣除标准》核定四项成本,并据以计算扣除。
三、税务机关在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中,发现纳税人申报的四项成本单位面积扣除金额高于《单位面积扣除标准》,主管税务机关应发出《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意见交换通知》,纳税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回复意见、提交证据。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事实、证据予以复核,必要时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复核。纳税人逾期未补正或经税务机关集体审议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参照《单位面积扣除标准》核定四项开发成本,据以计算扣除。
四、税务中介机构在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工作中,发现四项成本单位面积扣除金额高于《单位面积扣除标准》的,应在《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中详细说明情况。
五、税务机关核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四项成本的方法:
核定的四项成本=《单位面积扣除标准》中对应的单位面积扣除金额×清算房地产项目中对应房地产类型建筑面积。
六、本公告所称建筑面积是指清算项目实际测绘面积,不能提供实测面积的为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建筑面积。
竣工年度是指质量检验部门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所注明的竣工年度。
七、本公告适应于2014-2022年竣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本公告施行前已完成项目清算审核的不按本公告执行。
八、本公告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宿州市2014-2022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四项成本单位面积扣除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
宿州市财政局
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月 17日
附件:宿州市2014-2022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四项成本单位面积扣除标准.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