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宿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2013年12月19日宿州市地方税务局宿地税函〔2013〕241号发布,根据2018年7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第一次修改,根据2022年4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修改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第二次修改)
各县、区税务局,市税务局各分局(局):
为做好AHTAX2013软件上线后核定征收所得税工作,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安徽省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皖地税[2001]15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决定对我市核定征收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以及门市开票附征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和承包承租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及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按附表规定的应税所得率执行;办税服务厅代开发票的临时经营纳税人,按附表的附征率征收所得税。
对于能够查实征税的劳务报酬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以及法律、法规对所得税征收另有规定的代开票征税项目,应按照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计算征收;纳入全员全额扣缴信息系统,不按附表规定的所得税附征率执行。
二、月核定营业收入(销售收入)在3万元以上的,全额征收所得税。
三、纳税人经营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项目的,按不同经营项目确定应税所得率、附征率。不同经营项目之间收入难以划分的,按当期核定营业收入(销售收入)中所占比重最高的经营项目适用的应税所得率、附征率计算。
四、从事个体出租车运营的个体工商户暂按现行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所得税的纳税人实行按月申报预缴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各地要加强辖区内核定征收所得税纳税人的税收管征,对新增的行业、项目应及时调查、上报市局(所得税科),并报告核定征收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建议。
八、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低于本通知具体适用应税所得率,并报市局备案。
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总局、省局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附表:《宿州市所得税应税所得率、附征率表》
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
2022年4月27日
宿州市所得税应税所得率、附征率表
序号 |
行业类别及范围 |
计税依据 |
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 |
附征率% |
|
1 |
工业 |
工业性加工 |
销售收入 |
5 |
- |
2 |
矿产品开 采加工 |
开采、销售 |
销售收入 |
10 |
- |
3 |
交通运 输业 |
客、货运输 |
销售收入 |
10 |
- |
搬运、装卸(搬家)及其他运输 |
销售收入 |
5 |
- |
||
4 |
商业 |
批发、零售 |
销售收入 |
5 |
- |
5 |
修理修 配业 |
加工、修理、修配 |
营业收入 |
10 |
- |
6 |
建筑安 装业 |
建筑、安装、修缮、装饰、装潢、其他工程作业 |
营业收入 |
8 |
- |
7 |
房地产 开发 |
开发销售 |
营业收入 |
12 |
- |
个人自建并销售住房 |
营业收入 |
15 |
1 |
||
8 |
农林牧 渔业 |
内陆养殖、花卉等种植 |
营业收入 |
5 |
- |
9 |
娱乐业 |
歌厅、舞厅、酒巴、茶艺、游戏、网吧、台球、保龄球及其它未列举的娱乐业 |
营业收入 |
25 |
- |
10 |
服务业 |
美容、美发、按摩、洗浴、沐足、广告等 |
营业收入 |
20 |
- |
医疗服务 |
营业收入 |
10 |
- |
||
住宿、餐饮、中介等其他 |
营业收入 |
15 |
- |
||
11 |
文化体 育业 |
表演、播映、其他文化业、体育比赛、健身房、电脑技术培训等 |
营业收入 |
10 |
- |
12 |
社会办 学业 |
符合条件的各类学校、培训班 |
营业收入 |
10 |
- |
13 |
财产、租 赁转让 |
财产转让、财产租赁所得 |
营业收入 |
20 |
- |
二手房 |
营业收入 |
10 |
1 |
||
14 |
其他行业 |
|
营业收入 |
1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