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局党组书记、局长张珂:解读《宿州市市直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办公用房清理整改系列通知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办公用房管理,防止国有非经营性资产的流失,有必要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统一管理制度,做到有章可循、规范管理。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是国有非经营性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建立和完善办公用房管理体制是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根本措施。从目前办公用房的使用情况看,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办公用房管理机制不完善,产权归属不明晰;二是“两权证”办理滞后,存在规划建设手续不规范、资料不全等现象;三是办公用房存量不清,以往办公用房统计不规范,清产核资不够及时,造成资产账物不符;四是办公用房管理标准不统一,部门之间差别较大、房产余缺调剂困难。为解决办公用房管理现状问题,加强我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亟需建立统一的办公用房管理模式。
二、参考借鉴文件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14〕64号)、《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福建省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厦门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福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三、框架结构
《规定》分八章:总则、规划建设、调配使用、维修管理、物业管理、权属登记、监督责任、附则,共四十五条。《规定》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规划建设、调配使用、维修管理、物业管理、权属登记等进行了全面规范,明确了办公用房管理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构建了我市首套较为完整的办公用房管理体系。
四、总的原则
为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实现资源公平优化配置,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需要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规定》明确由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同时,对建设经费管理、资产处置、规划、立项、土地使用、施工、产权登记等也明确了相关审批部门。
五、适用范围
《规定》中所指办公用房包括市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和事业单位依法占有使用的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业务技术用房及其相应占有的土地。但不含安全保密、司法、涉外、宗教、监狱、教育、医疗、科研、文体场馆等特殊用房。
六、办公用房的规划建设
办公用房建设要认真执行中央、省从严控制的规定要求,严格执行建设标准,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具备条件的要实行统一建设。建设项目为一个单位单独使用的,由使用单位作为业主;涉及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设项目,由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作为业主。
七、办公用房的调配使用
办公用房应实行统一调剂使用,由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照“三定”和配备标准核定办公用房面积,新建、调整办公用房后,应如期上交原办公用房。
机关事业单位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出售办公用房等房产。市直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需出租办公用房的由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财政核拨核补、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等房产,确需出租的,须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由产权单位或投资主体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八、办公用房的维修管理
因使用年限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不能满足办公需求的或危及安全的办公用房需要维修改造的,应作适修性评估和报批,主要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目的,坚持经济、简朴、适用的原则,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严禁豪华装修,不得变相进行改建、扩建或改变使用功能。
九、办公用房的物业管理
《规定》明确了机关大院内办公用房公共区域的物业管理由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机关大院外办公用房的物业管理由使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实施方案须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并应积极推进办公用房的物业服务社会化改革。
十、办公用房的权属登记
《规定》要求,市直行政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所属的办公用房和其他房产(不含特殊用房)的权属证书,应逐步办到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并统一保管。市直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依法依规占有的特殊用房,以及财政核拨核补、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等房产,可由投资主体或使用单位申办权属登记并备案。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不得自行处置其使用的办公用房及存量房产、相应土地。
十一、办公用房的监督责任
为加强对办公用房建设、维护、调配、使用和日常管理的监督检查,《规定》明确市发改、财政、国土、住建、规划、监察、审计部门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职责。对违规新建、改建、扩建和购置、置换办公用房的;领导干部违规使用办公用房不认真整改的;单位总体使用面积超标的不按规定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筹调剂和统一管理的;无特殊理由拒不执行办公用房统筹调剂方案等8种情形之一,将受到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