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456/201706-29379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宿州市政务公开网
成文日期: 2017-02-14 发布日期: 2017-02-14 15:30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宿州市市直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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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市直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来源:宿州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17-02-14 15:30 编辑:赵自立

宿州市市直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进一步完善市直单位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体制,优化办公用房资源配置,降低行政成本,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省直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皖管【2014】1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委各部门、室、委,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市政协机关,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下简称市直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办公用房包括市直单位办公用房、业务用房、服务用房、附属用房和设备用房。

第四条  市直单位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权属归市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和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行管局)负责对市直单位办公用房及土地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市直各部门、单位享有办公用房使用权,负责本单位办公用房的日常维护管理。

第二章 办公用房建设管理

第五条  市行管局是市直单位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审核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受理、审核市直单位申报的办公用房建设项目。

第六条 办公用房建设包括:新建、扩建、翻建、迁建、改建、购置、置换和装修改造等。

第七条  市行管局根据申报单位机构设置、编制、职能等情况,对申报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资金来源、原办公用房处置、建筑节能、产权产籍管理等方面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第八条  市直单位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及装修标准组织实施,严禁超标准建设、超豪华装修。

市直单位要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严格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选用高效、节能、环保的设备和材料。

第三章 办公用房产权产籍管理

第九条  建立健全市直单位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统一产权界定、统一调处产权纠纷。

第十条 市本级党政群机关和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及市委、市政府直接领导和管理的县(处)级事业单位(不含下属单位)的房屋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以下简称“两证”),按规定移交市行管局接收、归档及日常管理,其他单位的“两证”移交市财政局接收、归档及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市直单位办公用房信息化管理平台,推进规范化、动态化管理。市直单位应按照要求积极配合,及时准确报送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建立“两证”查(借)阅制度。市直单位“两证”原则上不外借,确需查(借)阅的,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填写申请表,参照《安徽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和土地权证集中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作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综合监管部门,对权证集中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市直单位之间及市直单位与其他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办公用房产权纠纷、产权界定等调处工作。

第十四条  市直单位办公用房如需产权分割、产权变更等,须经市行管局审核,市财政局批准,必要时报市政府批准。未经审批,市直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办公用房的产权产籍,市房产、土地等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其变更申请。

第四章 办公用房分配、调配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建立市直单位办公用房统一分配、调配制度。市行管局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市直单位“三定”方案及实际需求,核定办公用房面积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市直单位,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的原则签订移交协议,在搬入新建或新调整办公用房后30日内,及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市行管局。

第十七条  在机构改革中,合并的部门原则上应在同一处集中办公,并根据单位编制人数重新核定办公用房面积,多余的办公用房由市行管局统一收回。

在机构改革中,撤销的市直单位办公用房由市行管局统一收回。

第十八条  严格市直单位办公用房租用审批管理。市直单位或增设临时办公机构,无存量办公用房可供调剂且确需租用的,须报市行管局审核、市政府批准,核定面积后方可租用,租赁费用由市财政安排。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擅自租用办公用房。

第十九条  租用办公用房须严格控制装饰装修标准,集约配置必需的办公家具,原则上不得购置新办公家具,确需购置的,应按照《宿州市市级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市直单位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用途,不得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已经出租、出借的,到期应予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到期后不得续租。严禁以租用过渡性用房名义变相购建使用办公用房。

第五章 办公用房维修改造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直单位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满足办公要求的,可申请维修改造。办公用房维修改造,要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重点,以满足基本办公条件为主要目的,做到简朴、实用、安全。

第二十二条 市直单位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实行统一申报受理、统一项目计划、统一政府采购、统一维修标准、统一组织实施。未经市行管局审批,各市直单位不得擅自维修改造办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市直单位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只能使用普通建筑材料,房屋外墙不得使用干挂石材和进口玻璃幕墙,室内不得使用高档石材、原木地板、地毯、豪华灯具和高级卫生洁具等超标准装饰材料。维修改造中,原有设施设备能使用的要继续使用,原则上不得更换购置新设备。严格执行《宿州市市级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禁止借办公用房维修改造之机更新、购置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

第二十四条  市直单位在办公用房日常使用管理中,应做到常检查、常维护,满足办公的基本使用功能。如影响到办公用房正常使用,确需维修改造的,应按照《宿州市市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六章 办公用房物业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直单位办公用房管理要适应机关后勤改革和后勤服务社会化的要求,深化物业管理改革,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物业管理公司,逐步推进办公用房物业服务社会化。

第二十六条  市直单位要强化办公用房物业管理,制定和完善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等制度,积极推广新型物业管理经验,提升办公用房物业服务水平。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相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各县、区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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