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约谈制度
宿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约谈制度
宿行管〔2016〕37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监督,突出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坚持抓早抓小,促进领导干部正确履职和廉洁从政,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约谈”,是指纪检组针对局领导班子成员、内设机构及局属单位负责人在履行职责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规定和群众反映的问题,通过谈话方式予以了解或者警示提醒并督促纠正的一种监督措施。
第三条 约谈对象主要是指局领导班子成员、内设机构负责人、局属单位班子成员;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延伸到涉及人、财、物等重要岗位和群众有反映的党员干部。
廉政谈话主要包括任期廉政谈话、任职廉政谈话、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
(一)对班子成员各科室、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廉政谈话。
(二)对提拔、转任的干部进行任职廉政谈话。
(三)对通过各种渠道反映有需要引起本人注意的问题的干部进行提醒谈话。
(四)对在廉政测评中“差”得票率达到30%以上或存在中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规定情形的干部进行诫勉谈话。
第四条 调查性约谈。根据工作需要,调查了解约谈对象履行“一岗双责”、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个人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情况;干部选拔任用情况;群众反映问题情况;对派驻机构和干部意见及建议;其他党员干部有关情况;其他需要通过约谈调查了解的情况和问题。
第五条 警示性约谈。在信访工作中,发现领导干部可能存在违纪问题,需要采取谈话的方式予以了解或者进行警示提醒,帮助他们剖析思想、查找不足,促其自查自纠。
第六条 提示性约谈。对担任或即将担任重要职务、承担重要工作任务的党员干部,进行遵守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等履职要求的告诫和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提示,强化党员干部的组织纪律观念和廉洁自律意识。
第七条 指导性约谈。对党员领导干部在履行职责、执行公务,以及个人生活等方面遇到有关廉政的情况和问题,及时了解情况、查找原因、提供咨询,进行廉政指导和把关。
第八条 沟通性约谈。了解党员干部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进行思想交流和感情沟通,积极做好思想引导工作,帮助他们树立良好的心态,正确的认识、对待和支持纪检监察监督工作。
第九条 谈话内容
(一)任期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
1、领导班子和本人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各项纪律情况;
2、领导班子和本人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纠正“四风”,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规定,加强作风建设情况;
3、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接受党内外监督情况;
4、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8个禁止、52个不准”等廉洁自律规定情况;
5、按照规定个人需要报告的有关事项;
6、所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薄弱环节以及其他需要提醒注意或共同研究解决的问题;
7、对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
8、对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各项纪律、加强作风建设、执行廉洁自律等规定作出承诺。
(二)提醒谈话、诫勉谈话的主要内容
1、说明谈话原因,提出需要引起注意的问题;
2、听取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3、要求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提出整改措施或根据情况作出书面说明;
4、要求谈话对象对遵守各项纪律、加强作风建设、执行廉洁自律等规定作出承诺。
第十条 谈话程序
(一)谈话前准备
1、纪检监察部门应及时掌握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认真梳理通过各种渠道反映集中的问题,加强与有关领导和部门的沟通协调,提前掌握谈话对象近期思想、作风、工作动态等有关情况;
2、人事部门应在干部提拔、转任任职一周内将任职干部名单及有关情况提供给纪检监察部门;
3、纪检监察部门根据需要拟定谈话计划,确定谈话人和谈话对象,报党组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
(二)谈话组织实施
1、根据批准同意的谈话计划拟定谈话提纲,并将谈话内容、要求、时间等提前通知谈话人和谈话对象,提醒谈话、诫勉谈话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安排;
2、谈话人要以对组织、对同志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以与人为善的态度,与干部进行同志式的、平等的交谈;
3、对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有关问题,通过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取得共识;
4、对需要提请谈话对象注意的问题,该指出的指出,该提醒的提醒,该批评的批评,不得回避矛盾和问题;
5、对涉及领导班子和谈话对象本人比较敏感的重要问题,不随意表态;
6、对涉及谈话对象个人有关问题需要说明情况的,要求其实事求是地写出书面说明,需要整改的,责成其采取措施认真整改;
7、对谈话对象要求转达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记录,如实反映;
8、谈话对象应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
9、谈话中不得向谈话对象透露反映问题的人员情况,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谈话情况;
10、谈话应包括谈话人和记录人在内的至少两名人员参加,要如实记录谈话情况,谈话对象和谈话人、记录人应对谈话记录同时签名确认;
(三)谈话后续管理
1、纪检监察部门应在谈话结束后一周内将谈话情况(附谈话记录及相关材料)向党组主要负责人汇报;
2、对谈话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整改情况及时进行了解和跟踪,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根据党组的意见,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者作出组织处理;
3、对因未按要求及时组织廉政谈话,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4、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及时将谈话记录、相关材料全部整理归档,妥善保管,对谈话内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其他需要约谈的事项。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局纪检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2016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