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宿政地征补〔2025〕1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以及《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规定,依据《宿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宿政地征预〔2025〕12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成果审核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宿州市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宿州市2025年第5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和范围
(一)征收土地目的。本次拟征收土地为宿州市2025年第5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需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可以征收集体土地的情形。
(二)征收土地范围。征收土地范围见《拟征收土地范围四至表》;
拟征收土地范围四至表
面积: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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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块编号 |
坐落位置 |
拟征收土地面积 |
拟征收土地四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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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至 |
南至 |
西至 |
北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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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块1-1 |
北十里社区孟前组、孟后组、孟西组 |
1.3127 |
物流园东路 |
唐河路 |
人民路 |
物流园北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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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块1-2 |
北十里社区孟后组 |
0.0004 |
物流园东路 |
唐河路 |
人民路 |
物流园北路 |
具体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面积1.3131公顷(19.6965亩),其中:农用地1.3123公顷(19.6845亩),含耕地0.0669公顷(1.0035亩)、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0008公顷(0.012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具体见《拟征收土地地类情况表》:
拟征收土地地类情况表
面积: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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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坐落位置(按权属填) |
面积 |
其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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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 |
耕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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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块1-1 |
北十里社区孟前组、孟后组、孟西组 |
1.3127 |
1.3119 |
0.0669 |
0.0008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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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块1-2 |
北十里社区孟后组 |
0.0004 |
0.0004 |
0 |
0 |
0 |
三、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号)执行。其中:征收建设用地(含宅基地)采用宗地评估方式确定补偿安置,宿州市人民政府组织宿州市汴北新区行政管理工作委员会委托安徽中立公鉴房地产资产造价评估有限公司采取委托方提供的资料及估价人员的现场查勘情况开展评估,评估出建设用地单位地价为5.6460万元/亩。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本次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按照《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宿州市被征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秘〔2020〕50号)执行。
(三)农村村民住宅。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按照《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宿州市被征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秘〔2020〕50号)文件规定执行。
本次土地征收的补偿安置方式为:货币补偿、提供安置房安置补偿。
四、安置对象、安置方式
本次征收土地的安置对象根据《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等规定确定,被征收的土地已经确权到户的,土地补偿费百分之八十以上归被征地农户所有,其余部分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补助费归被征地农户所有;被征收的土地未确权到户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本次征收土地涉及人口采取货币、社保等方式进行安置,涉及征收农民宅基地采取货币补偿安置、提供安置房安置(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五、社会保障措施
本次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措施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8号)及《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宿政发〔2024〕3号)的规定执行:在上述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征地后,对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的人员纳入缴费补贴范围。补贴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享受缴费补贴,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职工养老保险享受同等补贴标准。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不享受缴费补贴。
六、其他事项
(一)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宿州市埇桥区(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汴河街道办事处北十里社区孟前组、孟后组、孟西组范围内,采用乡镇(街道)政务公开栏及村务公开栏张贴/电子屏显示等方式发布,并在宿州市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ahsz.gov.cn/)发布,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不少于30日。
(二)本次土地征收的实施单位为宿州市汴北新区行政管理工作委员会土地征收实施机构,将组织办理补偿登记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事项。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等材料至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事务局和宿州市汴北新区行政管理工作委员会(联系人:崔重伟;电话:0557-3927155)办理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能亲自办理补偿登记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宿州市汴北新区行政管理工作委员会土地征收实施机构将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予以确定补偿登记事项。
(三)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有异议的,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高新中心(联系人:侯启元;电话:0557-3927303)提出。相关土地权利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四)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宿州市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
(五)本次土地征收范围和面积以最终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载明的内容为准。
(六)宿州市汴北新区行政管理工作委员会土地征收实施机构将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组织开展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工作,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附件:附图(宿州市2025年第5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勘测定界简图)。
2025年12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