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341303325001****)

文章来源:宿州市公安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5-12-31 16:37 责任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10

违法行为人**19******日生,居民身份证370782************,户籍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现住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

现查明2025年12月14日21时22分许,**驶无号牌的中型普通货车沿宿州市埇桥区符离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符离大道符离段处时,因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民警现场查获。韩**本次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交通违法行为人**的公安交通信息网查询比对资料、民警查获经过、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证实。

综上,**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作出扣留机动车的行政强制措施。

    请持本凭证于15日内到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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