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七大队对
李**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文章来源:宿州市公安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5-12-31 16:34
责任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10
违法行为人李**,男,1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412328************,户籍河南省永城市***********,现住河南省永城市***********。
现查明:2025年12月08日09时59分,李**驾驶牌号为豫NY2338(大型汽车)行驶至大卢线(国道343)与宿州大道交叉口处,因实施连续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载货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违法行为,被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七大队民警现场查获,李**本次实施连续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载货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交通违法行为人李**的公安交通信息网查询比对结果、民警查获经过、疲劳驾驶动态监控终端、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证实。
综上,李**因实施连续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载货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李**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通过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处罚前已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附:/ 清单共/ 份
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七大队
2025年12月08日
备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3分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皖公网安备 341302020003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