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对刘*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文章来源:宿州市公安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5-12-04 15:17
责任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10
违法行为人刘*,男,1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342201************,户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现住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现查明:2025年11月13日10时17分,刘*驾驶牌号为皖L*****小型汽车行驶至北三环与人民路交叉口路段时,因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刘*本次实施了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交通违法行为人刘*的公安交通信息网查询比对资料、民警查获经过、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证实。
综上,刘*因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刘*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通过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处罚前已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附:/ 清单共/ 份
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
2025年11月13日
备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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