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一大队对徐**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文章来源:宿州市公安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5-12-04 15:15 责任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10

  违法行为人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231025************,户籍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现住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现查明:202511031124分,徐**驾驶牌号为辽P*****的大型汽车行驶至京台高速804公里实施因实施连续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载货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违法行为,被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一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徐**本次实施连续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载货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交通违法行为人徐**的公安交通信息网查询比对资料、民警查获经过、疲劳驾驶动态监控终端、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证实。

综上,徐**因实施连续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载货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徐**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通过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处罚前已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附:/ 清单共/  份

 

             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一大队

                       20251103

 

备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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