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三大队对陈**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文章来源:宿州市公安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5-12-04 15:11
责任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10
违法行为人陈**,男,1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7************,户籍山东省莒南县***********,现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现查明:2025年11月04日15时48分,陈**驾驶牌号为鲁Q*****重型仓栅式货车在盐洛高速306公里加500米泗县收费站入口,因实施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载货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的违法行为,被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三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陈**本次实施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载货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对交通违法行为人陈**的公安交通信息网查询比对资料、民警查获经过、疲劳驾驶动态监控终端、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证实。
综上,陈**实施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载货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陈**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通过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处罚前已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附:/ 清单共/ 份
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三大队
2025年11月04日
备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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