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341301325018****)
文章来源:宿州市公安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5-11-12 10:49
责任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10
违法行为人陶*,男,1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341224************,户籍安徽省蒙城县***********,现住安徽省蒙城县************。
现查明:2025年10月11日20时53分许,陶*驾驶皖L*****的小型轿车行驶至宿州市埇桥区拂晓大道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50米,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民警当场查获。陶*本次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交通违法行为人陶*的公安交通信息网查询比对资料、民警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单、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证实。
综上,陶*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陶*作出拖移机动车的行政强制措施。
请持本凭证于15日内到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
2025年10月11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皖公网安备 341302020003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