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七大队对
王**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文章来源:宿州市公安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5-11-04 16:34 责任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10

违法行为人王**,男,1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411303************,户籍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现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现查明:202510131057**驾驶号牌为S*****小型汽车行驶至宿州市埇桥区宿州大道与马鞍山大道交叉口,因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七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处。**本次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交通违法行为人**的公安交通信息网查询比对资料、民警查获经过、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证实。

综上,**因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八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通过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处罚前已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附:/ 清单共/  份

 

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队

   20251013

 

备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1分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