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34130232500****)

文章来源:宿州市公安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5-11-04 16:24 责任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10

违法行为人王**,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342201************,现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户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现查明:2025年10月18日09时50分,王**驾驶牌号为皖F*****的小型汽车行驶至040县道祁南矿东100米,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的违法行为,被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王**本次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交通违法行为人王**的公安交通信息网查询比对资料、民警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单、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证实。

综上,王**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王**作出扣留驾驶证的行政强制措施。

请持本凭证于15日内到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

                          2025年10月18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