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341321325025****)

文章来源:宿州市公安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5-11-04 16:24 责任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10

违法行为人侯**,男,1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342221************,户籍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现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现查明:2025年10月08日21时29分许,侯**驾驶皖L*****号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砀城镇新风路北10米处时,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砀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现场查获**本次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交通违法行为人**的公安交通信息网查询比对资料、民警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单、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证实。

综上,**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作出拖移机动车的行政强制措施。

    请持本凭证于15日内到宿州市砀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接受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砀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砀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宿州市砀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5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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