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一大队对
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文章来源:宿州市公安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5-05-06 14:42
责任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10
违法行为人黄**,男,1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342425************,户籍安徽省舒城县*********,现住安徽省舒城县*********。
现查明:2025年04月22日18时52分许,黄**驾驶牌号为浙A*****大型汽车在安徽省宿州南收费站因实施连续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载货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违法行为,被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一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处。黄**本次实施连续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载货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交通违法行为人黄**的公安交通信息网查询比对结果、民警查获经过、疲劳驾驶动态监控终端、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综上,黄**因实施连续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载货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黄**作出罚款200元驶的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通过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处罚前已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附:/ 清单共/ 份
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一大队
2025年04月22日
备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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