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三大队对
康**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文章来源:宿州市公安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5-05-06 14:40
责任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10
违法行为人康**,男,1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342201************,户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现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现查明:2025年04月23日09时00分,康**驾驶牌号为皖L*****的小型汽车在盐洛高速391公里400米实施机动车行驶时,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违法行为,被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三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处。康**本次实施机动车行驶时,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交通违法行为人康**的公安交通信息网查询比对结果、民警查获经过、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综上,康**因实施机动车行驶时,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康**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通过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处罚前已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附:/ 清单共/ 份
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三大队
2025年0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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