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341304325007****)

文章来源:宿州市公安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5-05-06 14:36 责任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10

违法行为人*19******日生,居民身份证342201************,户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现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现查明:202504031222分许,*驾驶L*****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宿州市埇桥区人民路与北二环路口交叉口,因实施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仍然驾驶其他机动车的(小型普通客车)违法行为,被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民警现场查获。徐*本次实施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任然驾驶其他机动车的(小型普通客车)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交通违法行为人*的公安交通信息网查询比对资料、民警查获经过、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证实。

综上,*实施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仍然驾驶其他机动车的(小型普通客车)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作出拖移机动车的强制措施。

    请持本凭证于15日内到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队

2025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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