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341323325024****)

文章来源:宿州市公安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5-05-06 14:35 责任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10

违法行为人*20******日生,居民身份证341323************,户籍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现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现查明:202504181551分许,*驾驶L*****号小型普通客车沿S223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灵璧县禅堂镇大闫村路段,因实施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责任保险的违法行为,被灵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现场查获。张*本次实施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责任保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交通违法行为人*的公安交通信息网查询比对资料、民警查获经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证实。

综上,*实施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责任保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作出扣留机动车的行政强制措施。

    请持本凭证于15日内到宿州市灵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接受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灵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灵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宿州市灵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5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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