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341323325024****)
文章来源:宿州市公安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5-05-06 14:35
责任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10
违法行为人张*,男,2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341323************,户籍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现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现查明:2025年04月18日15时51分许,张*驾驶皖L*****号小型普通客车沿S223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灵璧县禅堂镇大闫村路段,因实施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责任保险的违法行为,被灵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现场查获。张*本次实施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责任保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交通违法行为人张*的公安交通信息网查询比对资料、民警查获经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证实。
综上,张*因实施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责任保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张*作出扣留机动车的行政强制措施。
请持本凭证于15日内到宿州市灵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接受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灵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灵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宿州市灵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5年0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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