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公安局关于开展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备案工作的公告

文章来源:宿州市公安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5-04-01 17:00 责任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10

宿州市公安局关于开展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备案工作的公告

    根据《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99号,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现就开展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备案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备案对象

依据《条例》第七条规定,在下列公共场所建设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由该系统管理单位向所在区县公安机关备案:
(一)城乡主要路段、行政区域道路边界、桥梁、隧道、地下通道、广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周边区域等公共场所;
(二)商贸中心、会展中心、旅游景区、文化体育娱乐场所、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政务服务大厅、公园、公共停车场等人员聚集场所;
(三)铁路客运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客运站、城市公交站等交通枢纽;
(四)客运列车、营运载客汽车、客运船舶等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

(五)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的服务区。

二、备案时间
(一)自2025年4月1日起,本辖区内新建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应当自系统投入使用之日起30日内完成备案。
(二)2025年4月1日前已经启用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应当在2025年7月1日前办理完成备案。

(三)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变更。

三、备案方式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可以自主选择通过线上或者线下方式进行备案。推荐采用线上方式进行备案。
(一)线上方式。登录“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备案平台”(以下简称“备案平台”,网址:http://psvs.mps.gov.cn)进行注册、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办理备案授权书。

(二)线下方式。从备案平台(网址:http://psvs.mps.gov.cn)下载《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备案基本信息表》,按要求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经办人携带单位授权委托书、身份证件就近到政务服务大厅公安窗口办理。

四、法律责任
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公安机关将依照《条例》第二十九条进行办理。

特此公告。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宿州市公安局:许警官 17855085007
埇桥公安分局:陶警官 13955707388
经开公安分局:汪警官 18712117000
高新公安分局:田警官 13866599158
现代产业园分局:刘警官 17318585375
砀山县公安局:吴警官 13955767318
灵璧县公安局:马警官 18133286155
萧县公安局:李警官 18755773021
泗县公安局:杨警官 17855718819
 
宿州市公安局
2025年4月1日
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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