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一大队对
何**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文章来源:宿州市公安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5-04-01 15:20 责任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10

违法行为人何**,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12702************,户籍河南省项城市**********,现住河南省项城市**********

现查明:202503250949分,何**驶牌号为皖A*****的大型汽车行驶至在京台高速795公里时,因实施连续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载货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违法行为,被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一大队民警当场查获。何**本次实施连续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载货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交通违法行为人何**的公安交通信息网查询比对资料、民警查获经过、疲劳驾驶动态监控终端、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证实。

综上,**因实施连续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载货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何**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通过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处罚前已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附:/ 清单共/  份

 

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大队

   20250325

 

备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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