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
陶**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文章来源:宿州市公安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5-03-05 16:22 责任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10

违法行为人陶**,男,19******日生,居民身份证342225************户籍安徽省宿州市**************,现住安徽省宿州市**************。

现查明,2025年02月24日15时25分, 陶**在泗县清水湾路与东二环交叉口,因实施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搭载人员未规范佩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被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陶**本次实施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搭载人员未规范佩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交通违法行为人陶**的公安交通信息网查询比对资料、民警查获经过、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证实。

综上,陶**因实施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搭载人员未规范佩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陶**作出罚款20元的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通过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处罚前已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附:/ 清单共/  

 

 

宿州市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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