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341304325010****)
文章来源:宿州市公安局 浏览量:246
发表时间:2025-03-05 16:14
责任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10
违法行为人张**,男,1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342201************,户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现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现查明:2025年02月16日15时47分许,张**驾驶皖A*****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宿州市埇桥区人民路与北二环路口交叉口时,因实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小型汽车的违法行为,被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民警现场查获。张**本次实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小型汽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交通违法行为人张**的公安交通信息网查询比对资料、民警查获经过、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证实。
综上,张**因实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小型汽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张**作出拖移机动车的强制措施。
请持本凭证于15日内到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
2025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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