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341323325002****)
文章来源:宿州市公安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5-01-01 10:22
责任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10
违法行为人蒋**,男,2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341323************,户籍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现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现查明:2024年12月20日22时45分许,蒋**驾驶皖L*****号小型轿车沿罗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灵璧县建设南路浍河路路口至滨河大桥处时,因实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小型轿车的违法行为,被灵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现场查获。蒋**本次实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小型轿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交通违法行为人蒋**的公安交通信息网查询比对资料、民警查获经过、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证实。
综上,蒋**因实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小型轿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蒋**作出拖移机动车的行政强制措施。
请持本凭证于15日内到灵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灵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灵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宿州市灵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4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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