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341304325000****)

文章来源:宿州市公安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5-01-01 10:18 责任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10

违法行为人**20******日生,居民身份证341302************,户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现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现查明:2024年12100040分许,**驾驶L*****号小型汽行驶至宿州市埇桥区汴阳二路与人民路交叉口南200米处时,因实施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仍然驾驶小型汽车的违法行为,被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民警现场查获。高**本次实施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仍然驾驶小型汽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交通违法行为人**的公安交通信息网查询比对资料、民警查获经过、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证实。

综上,高健康实施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仍然驾驶小型汽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作出拖移机动车的强制措施。

    请持本凭证于15日内到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队

2024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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