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三大队对
裴**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文章来源:宿州市公安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4-10-31 16:57
责任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10
违法行为人裴**,男,1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370481************,户籍山东省枣庄市**********,现住山东省枣庄市**********。
现查明:2024年10月26日08时52分,裴**驾驶牌号为鲁D*****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在盐洛高速392公里400米,因实施驾驶连续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载货汽车超过4个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违法行为,被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三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裴**对本次实施驾驶连续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载货汽车超过4个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交通违法行为人裴**的公安交通信息网查询比对资料、民警查获经过、疲劳驾驶动态监控终端、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综上,裴**因实施驾驶连续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载货汽车超过4个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裴**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通过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处罚前已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附:/ 清单共/ 份
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三大队
2024年10月26日
备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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