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341322325006****)

文章来源:宿州市公安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4-12-05 16:57 责任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10

违法行为人**,男,19******日生,居民身份证342222************户籍安徽省宿州市萧县***************,现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现查明202411241511分,**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低速载货汽车驶至萧县马井镇段阁楼村路段因实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宿州市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本次实施了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交通违法行为人**公安交通信息网查询比对资料、民警查获经过、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证实。

综上,**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十一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九十五之规定决定**作出扣留机动车的行政强制措施。

    请持本凭证于15日内到萧县交通管理大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宿州市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4年11月24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