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341301325024****)

文章来源:宿州市公安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4-11-01 16:55 责任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10

违法行为人**,男,19******日生,居民身份证410225************户籍河南省兰考县************,现住户籍河南省兰考县************。

现查明202410250214分,**驾驶号牌为N*****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拂晓大道与淮河路交叉口路段附近,因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本次实施了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交通违法行为人**的公安交通信息网查询比对资料、民警查获经过、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证实。

综上,周**因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十一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九十五之规定,决定**作出扣留机动车的行政强制措施。

    请持本凭证于15日内到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

2024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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