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34130232501****)

文章来源:宿州市公安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4-08-01 11:28 责任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10

违法行为人殷*,男,1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340323************,户籍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现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

现查明:2024年07月16日16时52分, 殷*驾驶皖C*****号小型轿车沿宿州市埇桥区合淮路(省道101)由西向东被行驶至合淮路(省道101)227公里处,因实施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违法行为,被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本次实施了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交通违法行为人*的公安交通信息网查询比对资料、民警查获经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证实。

综上,*因实施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作出扣留机动车的行政强制措施。

    请持本凭证于15日内到安徽省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接受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

2024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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