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341323325017****)
文章来源:宿州市公安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4-07-01 14:44
责任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10
违法行为人胡**,男,2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341323**********,户籍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现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现查明:2024年06月02日17时32分,胡**驾驶无号牌的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至灵璧县大庙镇大庙村大庙街路段时,因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宿州市灵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胡**本次实施了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交通违法行为人胡**的公安交通信息网查询比对资料、当事人的陈述、民警查获经过、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证实。
综上,胡**因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胡**作出扣留机动车的行政强制措施。
请持本凭证于15日内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灵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灵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宿州市灵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4年06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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