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341323325017****)

文章来源:宿州市公安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4-07-01 14:44 责任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10

违法行为人**,男,20******日生,居民身份证341323**********户籍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现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现查明202406021732分,**驾驶号牌的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至灵璧县大庙镇大庙村大庙街路段,因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宿州市灵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本次实施了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交通违法行为人**公安交通信息网查询比对资料、当事人的陈述、民警查获经过、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证实。

综上,**因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十一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九十五之规定,决定**作出扣留机动车的行政强制措施。

    请持本凭证于15日内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灵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灵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宿州市灵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4年06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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