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三大队对
肖*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文章来源:宿州市公安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4-02-02 09:19
责任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10
违法行为人肖*,男,1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340621************,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现住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
现查明:2024年01月24日10时06分,肖*驾驶牌号为皖S*****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盐洛高速宿州北收费站时,因实施连续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载货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违法行为,被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三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肖*本次实施连续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载货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交通违法行为人肖*的公安交通信息网查询比对资料、民警查获经过、移动稽查APP取证资料、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证实。
综上,肖*因实施连续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载货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肖*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清单共/ 份
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三大队
2024年01月24日
备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记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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