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对
杨*的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章来源:宿州市公安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4-01-02 11:44 责任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10

违法行为人杨*19******日生,居民身份证
340123************安徽省肥东县******,现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现查明202312070935分,杨*驾驶牌号为L*****小型汽车行驶至人民路与北三环路交叉口路段时,因实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自行前往交警支队四大队岗点接受处罚。*本次实施了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交通违法行为人杨*的公安交通信息网查询比对资料、当事人的陈述、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证实。

综上,*因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八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杨*作出罚款200元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清单共/  

 

 

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队

日期:2023年12月07日

 

备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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