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34132332501****)
文章来源:宿州市公安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3-12-01 09:18
责任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10
违法行为人陈**,男,1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342224************,户籍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现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现查明:2023年11月16日08时05分,陈**驾驶号牌为皖L*****轻型厢式货车行驶至灵璧县灵城平山路与奇石大道交叉路口时,因实施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违法行为,被灵璧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陈**本次实施了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交通违法行为人陈**的公安交通信息网查询比对资料、民警查获经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证实。
综上,陈**因实施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陈**作出扣留机动车的行政强制措施。
请持本凭证于15日内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接受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灵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灵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宿州市灵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3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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