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341321325007****)
文章来源:宿州市公安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3-09-04 16:44
责任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10
违法行为人周**,男,1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1************,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现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现查明:2023年08月16日15时30分,周**驾驶牌号为皖L*****小型轿车从砀山县赵屯镇蒋庄村由东向西行驶至砀山县交警曹庄中队门口时,因实施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违法行为,被砀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周**本次实施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交通违法行为人周**的公安交通信息网查询比对资料、民警查获经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证实。
综上,周**实施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周**作出扣留机动车的行政强制措施。
请持本凭证在15日内到宿州市砀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接受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砀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砀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宿州市砀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3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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