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人大六届二次会议第125号建议办理情况

文章来源:宿州市公安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3-06-30 09:04 责任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10

张玉宝代表:

你提出的关于加强对芽苗菜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安全的建议,现答复如下:

我局高度重视打击食品安全犯罪工作,始终把保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作为全局重点工作一体谋划推进。2022年,全市公安机关以党的二十大安保维稳为总纲主线,深入开展昆仑2022”专项行动,围绕人民群众关切的危害食品安全重点领域,坚持以打开路,强化破案攻坚,切实履行保障民生,服务大局职责要求,成功侦破食品类犯罪案件46起,采取刑事强制措施165人,捣毁生产加工黑窝点14处,涉案金额达2.6亿元。获得公安部贺电3次,发起全国集群战役1次,3次受到安徽省副省长、省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钱三雄同志批示肯定,有力维护了我市食品安全大局的持续稳定。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部、国家卫计委发布《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作为低毒农药登记管理并限定了使用范围,豆芽生产不在可使用范围之列,且目前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上述物质的安全性尚无结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24号),202211日起施行。新《解释》对刑法144条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范围也作出了更为严密的限定。

目前,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食品行业有关机构和人员已经基本达成了共识,毒豆芽案件所涉及的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等物质不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范畴,不能适用刑法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罪定罪处罚,由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请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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