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政协六届二次会议第0057号提案办理情况
胡长庚委员:
你提出的“关于督促我市电动车骑乘人员佩戴安全头盔”的建议,现答复如下:
一、我市电动车骑乘人员佩戴安全头盔管理工作现状
电动车因其机动灵活、物美价廉的独特优势,成为我市广大市民日常出行代步的主要交通工具之一,现阶段的保有量十分庞大并持续增加。但是,由于电动车驾乘人员的交通安全意识良莠不齐,导致电动车闯红灯、逆向行驶、占用机动车道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易见多发。虽然,公安交警部门持续宣传整治,但是电动车交通违法行为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依然时有发生。
为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有效降低电动车骑乘人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的伤亡几率,2018年,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
2018)》强制性国家标准(简称“2019新国标”)。2020年,公安交警部门部署开展了“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2023年3月1日,《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实施。我单位也按照上级公安机关的统一部署,积极对辖区电动车骑乘人员不佩戴安全头盔的行为进行宣传整治。
自2020年3月份起至今,我单位通过持续宣传整治,骑乘电动车佩戴安全头盔的要求已经广泛深入人心,电动车骑乘人员安全头盔的佩戴率也有了一定程度的提升。但是,由于电动车保有量的基数大、电动车驾驶人群多、现有警力有限等客观条件限制,电动车骑乘人员不佩戴安全头盔的行为依然较为普遍。
二、公安交警部门治理工作情况
(一)加大处罚力度,扩大整治范围。2023年3月1日,《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施行后,我单位便将电动车骑乘人员不佩戴安全头盔行为整治列为全年重点工作内容之一,及时对整治工作进行推进部署,提高整治行动的震慑影响,加快推进广大市民养成骑乘电动车自觉佩戴安全头盔的交通安全意识。
(二)持续广泛宣传,深化教育引导。充分继续利用“进学校、进单位、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等宣传活动的契机,通过以案说法的方式,积极向辖区群众广泛宣讲骑乘电动车不佩戴安全头盔的的客观危害和法律责任,努力增强广大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梳理归纳相关典型交通事故案例,联合广播、电视、报社等主流新闻媒体加大宣传曝光力度,制作更加生动丰富的图文影音宣教素材在公安交警“微信”、“微博”等自媒体进行发布,努力扩大交通安全宣教的社会影响。
(三)加强社会联动,强化督促引导。为了进一步提高骑乘电动车不佩戴安全头盔行为整治工作成效,我单位主动联合市文明办、市教体局,于2023年3月29日联合签发和组织开展了“交通违法行为通报工作”。各路面交警中队在日常工作中,将进一步加大对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大中小学在校学生及家长骑乘非机动车不戴安全头盔等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同时,执勤交警还将对违法行为人的相关信息进行登记,由我单位汇总后定期抄报市文明办,并视情抄告同级纪检监察部门。涉及学生的交通违法行为单独抄告教体部门,要求相关单位予以整改。
(四)加快推进登记上牌,逐步推进规范管理。
自2021年我市开始落实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管理措施以来,广大群众积极办理了电动车登记上牌业务。但是,由于机动车存量和增量流动性较大,仍有部分车辆未办理登记上牌。我单位将依照《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逐步开始对未办理里登记上牌业务并悬挂车辆号牌的行为进行宣传整治和依法查处,引导广大群众及时办理电动车登记上牌业务,加快推进电动车车辆和驾驶人群的规范管理。
最后,再次感谢胡长庚委员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工作的关心,欢迎您对我们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希望今后继续得到您的更多关注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