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34130130074****)
文章来源:宿州市公安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3-05-05 09:13
责任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10
违法行为人杨**,男,2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341302************,户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现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现查明:2023年04月21日10时15分,杨**驾驶号牌为皖L*****轻型栏板货车行驶至汴河路与港口路交叉口,因实施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违法行为,被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杨**本次实施了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交通违法行为人杨**的公安交通信息网查询比对资料、民警查获经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证实。
综上,杨**因实施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杨**作出扣留机动车的行政强制措施。
请持本凭证于15日内到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
2023年04月21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